湖南康普图医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公示

湖南康普图医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公示

公开时间:2023-04-21 公 开 人:湖南康普图医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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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康普图医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

湖南康普图医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2021930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湖南康普图医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普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1116日作出(2021)湘066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在接受贵院指定入场后及时开展了接管工作,由于康普图公司财务账册存在缺失,公司职工花名册及工资发放情况均不明晰,管理人在依法调取债务人社保信息、工商档案信息、联系职工收集劳动人事档案、向债务人原管理层、部分职工调查核实情况后,依法对康普图公司职工债权进行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第二款的规定,职工债权由管理人审查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现管理人将湖南康普图医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向全体债权人予以公示。本公示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康普图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内予以发布,请各债权人仔细核对职工债权核查结果,若对管理人公示清单上记载的本人及其他职工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请于20234271800之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同时提交证明异议成立的相关证据材料及说明。管理人将在收到异议后再次复核、答复。如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应当在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对本次公示《职工债权清单》等载明的内容无异议。

书面异议材料请邮寄至: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路锦绣华城9栋东单元1107

联系人:周律师;联系方式:17573043325

 

 

职工债权审查原则说明:

(一)工资标准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与各职工债权人的谈话、审计核查的情况以及康普图公司于2018516日向湖南省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报告的《关于减免税费、房租的请求》内容,管理人以20185月作为康普图公司停工停产基准日,以康普图公司停工前一年度的员工工资表(即20174月—20184月)为平均工资计算依据,结合审计核定的财务账目数据以及职工申报的欠薪期计算各职工欠薪金额。

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按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结合以上原则,管理人最终对各职工的欠薪金额认定为:停工一个月按照其平均工资计算,停工一个月以上至劳动合同解除日或其申报的欠薪期截止日的部分按照《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1566/月计算。

(二)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鉴于康普图公司长期停工停产,职工一直未到岗工作,管理人以《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1740/月计算。

工作的年限计算以各职工与康普图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日期为准,计至劳动合同解除日或其申报的欠薪期截止日。

对于贵院裁定受理康普图公司破产清算案之前已经办理离职手续的职工,不计算经济补偿金。

(三)劳务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对于康普图公司部分退休返聘的职工以及一直由其他公司或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部分职工,管理人依法以前述工资标准计算方式计算其劳务报酬并列入普通债权类进行清偿。

 

湖南康普图医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职工债权清单》


 

《职工债权清单》

序号

职工债权人

审查确认金额

备注

工资

经济补偿金

职工债权总额

1 

周乐久

24,343.00

6,090.00

30,433.00

依据账面数据及《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法律规定确定工资、经济补偿金

2 

刘朗

65,700.50

9,570.00

75,270.50

3 

黄虹明

20,286.50

8,700.00

28,986.50

4 

陈胜军

21,992.00

4,350.00

26,342.00

5 

李和平

42,210.50

8,700.00

50,910.50

6 

薛宏

65,700.50

8,700.00

74,400.50

7 

陈钢

15,588.50

1,740.00

17,328.50

8 

陈正东

7,758.50

1,740.00

9,498.50

9 

刘小兵

28,116.50

2,610.00

30,726.50

10 

吴勇

27,306.00

4,350.00

31,656.00

11 

杨芳梅

20,286.50

1,740.00

22,026.50

12 

钟国良

65,640.00

8,700.00

74,340.00

13 

李彬

7,764.00

870.00

8,634.00

14 

肖超苏

15,588.50

1,740.00

17,328.50

15 

许传民

7,758.50

870.00

8,628.50

16 

陈明杰

50,480.00

8,700.00

59,180.00

17 

陈蕾

65,700.50

9,570.00

75,270.50

18 

李祖茨

65,700.50

15,660.00

81,360.50

19 

肖朝凤

65,640.00

8,700.00

74,340.00

20 

叶庆

21,211.00

3,480.00

24,691.00

21 

何金蕾

3,060.50

0.00

3,060.50

22 

李成志

3,766.00

3,480.00

7,246.00

23 

易志红

0.00

0.00

0.00

依据账面数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法律规定确定报酬并计入普通债权

24 

王启夫

0.00

0.00

0.00

25 

夏爱初

0.00

0.00

0.00

26 

李美钱

0.00

0.00

0.00

依据账面数据及康普图公司离职手续资料确定。

27 

张梦清

0.00

0.00

0.00

28 

杨文雅

0.00

0.00

0.00

依据账面数据及康普图公司兼职、劳务资料确定。

29 

雷建华

0.00

0.00

0.00

30 

刘炜亮

0.00

0.00

0.00

31 

付本善

0.00

0.00

0.00

合计31笔债权

711,598.50

120,060.00

831,6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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