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591破72号之二-江苏常瑞汽车集团-民事裁定书(确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24)苏0591破72号之二-江苏常瑞汽车集团-民事裁定书(确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公开时间:2024-11-28 公 开 人:江苏常瑞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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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 0591 72 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常瑞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李亚军,系管理人负责人。

2024 5 28 日,本院根据江苏常瑞汽车集团有限公   司宿迁分公司、江苏祺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江   苏常瑞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高继朋的申请裁定受   理江苏常瑞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苏   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江苏常瑞汽车集   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经清算,管理人于 2024 11 25 日   以其制作的《江苏常瑞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经审查,2024 8 6 日,江苏常瑞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江苏常瑞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 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表决。 同意该分配方案的共有 9 家债权 人, 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 10 人)的 90%, 其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689,251.29 元)的 68.45%,本次决议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 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 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江苏常瑞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破 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通过。


 

 

 

 

 

本院认为,管理人制作的《江苏常瑞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江苏常瑞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 会议表决通过,亦未发现有违法之处,管理人关于认可《江 苏常瑞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申请符合法 律规定,应予以认可。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 如下:

认可江苏常瑞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 过的《江苏常瑞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文本框: 长 员 员本裁定自即 日起生效。

 

 

 

 

 


 




曹亚峰 王贤成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赵心琪

        

 

 

 

 

附:《江苏常瑞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江苏常瑞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江苏常瑞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瑞公司 ”或“债务人 ”)因未能  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下称“园区法院 ”) 2024 5 28 日作出(2024)苏 0591 7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常瑞公司破产  清算,并于同日作出(2024)苏 0591 72 号决定书,依法指定苏州华明联合会计  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常瑞公司管理人。

为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 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基于管理人调查发现的债务人财产和债权审查确认的状况, 管理人特制定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待法院裁定确认无争议 债权、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管理人完成债务人资产清收后,将直接根据债权人会 议决议通过的分配规则计算具体分配数额,向债权人告知后进行分配。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适用条件

常瑞公司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表, 管理人完成对债务人资产清收,管理人将就常瑞公司破产财产按本方案进行分配。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基本原则

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顺序依次进行分配。同一分配顺序的债权不能全额 实现分配的,按比例分配。

三、分配方式

(一)采用货币形式分配。

(二)根据本案破产财产及债权的状况,管理人将在现有破产财产变价工作完 成后进行一次性分配。后续管理人通过对外追收债权、行使撤销权等取得收益的, 由管理人另行进行补充分配。

(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56 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 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在此之前 进行分配的,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四)本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实施。

四、可供分配的财产数额

截止 2024 8 6 日,常瑞公司名下无财产可将作为破产财产用于清偿破


 

 

 

 

 

产债权。

对于后续破产程序中实际调查或接管到的归属于常瑞公司的财产,将纳入本 方案进行分配,不再另行表决分配方案。

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截止 2024 7 28 日,管理人审核确定的债权总金额为人民币 689, 251.29 元,职工债权 62,800.00 元,普通债权 626,451.29 元。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的债权人名称和债权额见《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中的常瑞公司债权 表。

最终参加财产分配的债权额和债权人名单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无争议债 权表为准。

六、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财产按照以下顺序依次分配:

(一)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

(2)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风险 代理费等;

(3)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4)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截止 2024 8 6 日已支出了 6,827.90 元的费用(包括刻章费 360 元、邮 寄费 1,290 元、登报费 1,600 元、各分公司调查差旅费 3,577.90 元)。

另,管理人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 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管理人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以 最终清偿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 12%确定;超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 10%确定;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 8%计算......

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 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 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务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 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将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二)后续清偿顺位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 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 给职工的补偿金。

2、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  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  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  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  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 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  罚性债权。

七、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方法

待本案破产财产变价工作完成,法院作出确认无异议债权的裁定后,管理人 将及时编制《破产财产实施分配方案》向债权人进行送达,并在全国破产重整信 息网上公示。对该实施方案有异议的债权人应在公示后七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 异议。债权人的异议由管理人进行审查;经管理人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管理人 将对《破产财产实施分配方案》予以修正。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依据《破产财产实施分配方案》实施分配。

(二)分配时间及方式


 

 

 

 

管理人将《破产财产实施分配方案)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后, 按照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提供的《债权申报人银行账户、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记载的信息,以转账方式向各债权人进行清偿。

(三)分配提存

债权人逾期未受领的财产分配金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 公告日起满二个月不领取的,视为放弃。管理人将放弃受领的分配款转用于清偿 其他债权人,如财产数额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追加分配,有关款项缴至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破产专项基金。

管理人预留破产费用如有剩余,作为分配款分配给债权人。如果财产数额不 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追加分配,有关款项直接缴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破产专项基金。

八、其他

本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及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 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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