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公开时间:2024-03-13 公 开 人:塔城市恒星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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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根据塔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 年2月8日受理塔城市恒星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为塔城市恒星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星水泥公司”)管理人。恒星水泥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至 2024年4月 27 日前,向恒星水泥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以向以下地址采取邮寄方式,或现场咨询、申报债权:

    1、乌鲁木齐市申报点: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 2588号绿地商务中心101栋9层,联系人:张律师,联系电话:18119189119;

    2、塔城市申报点: 塔城市团结路中国人保财险塔城分公司家属楼 101号窗改门,联系人:马律师,联系电话:18197566810,王律师:18139366948。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恒星水泥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恒星水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

    塔城市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上午11 时在塔城市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团结路 29 号)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附件

恒星水泥公司破产清算申报债权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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