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告知拟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函

关于告知拟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函

公开时间:2024-07-16 公 开 人:广州裕南工业厂房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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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告知拟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函

广州裕南工业厂房开发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受理的永裕长企业有限公司对广州裕南工业厂房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南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案号:(2024)粤01强清41号,以下简称本案”],广州中院指定上海市方达(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裕南工业厂房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经调查,裕南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未发现裕南公司有在职人员,裕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人员也下落不明。截至目前,清算组也未接管到裕南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清算组无法对裕南公司进行清算。故清算组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的规定,以无法清算为由提请广州中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强制清算程序。

本案强制清算程序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后,如系你方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而导致裕南公司无法清算,你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的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29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现清算组已制作了《广州裕南工业厂房开发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以下简称《清算报告》),特报请你方审查并确认。《清算报告》经你方确认后,清算组将适时提请广州中院终结本案强制清算程序。如你方对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的内容以及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提请终结本案强制清算程序有异议,请于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内联系清算组并书面告知事实和理由,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你方确认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并同意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提请终结本案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函告。

广州裕南工业厂房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附:《广州裕南工业厂房开发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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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裕南工业厂房开发有限公司清算报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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