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

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

公开时间:2023-06-06 公 开 人: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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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淑浦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湘1224破1号之十一

申请人: 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淑浦县大江口镇江维街 4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瑛,执行董事。

2023年5月17日,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至 2022 年年底,因重整工作一直受新冠疫情影响严重,导致申请人 2022 年度及今年一季度亏损严重。目前由于下游企业需求不旺,产品价格大幅下跌,销售不畅,库存较大等原因,加上投资人淑浦大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处的房地产行业低迷,建成房屋库存较大,房屋销售回款不及预期,造成申请人目前资金异常紧张,暂时无法按照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足额按期支付到期债务,请求本院将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延长 6 个月,重整计划中“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等相关规定均顺延 6个月。

本院查明,2021 年 5月14 日,本院裁定批准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 60个月自2021年5月19日至2026年5月19日止。鉴于申请人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涉及债权人和职工人数多、偿债金额大、渣场治理事项特殊等,并且已经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偿付了职工债权 28046792.3 元、普通债权的第一、二期款项56738288.03 元、共益债务及破产费用 14808643.35 元,推进了渣场治理、实现了企业复工复产,前期执行推进顺利。但受新冠疫情持续影响,导致目前主导产品销售不畅、资金回收困难,重整计划无法按期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案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申请人已经按照重整计划完成职工债权及垫付的职工安置款第 1 期、普通债权及共益债权、破产费用第 1、2 期的清偿,申请人所称的新冠疫情的原因客观存在,导致申请人不能按期足额履行重整计划中的到期债务。申请人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在执行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延长执行期限,该申请仅涉及执行期限的变更,未改变重整计划的实质内容,对重整计划中的清偿额度等未作调整,故不存在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形,本院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定。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第 20 条第二款中“仅涉及执行期限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直接作出裁定,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规定,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故对申请人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延长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6 个月并顺延重整计划中“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等相关期限 6 个月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本院已准许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延长6 个月,根据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与监督期限相同,故应当对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延长 6 个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第 20 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6 年11月19日,重整计划中“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等相关期限顺延 6个月:

二、将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管理人对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延长至2026年11月19日。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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