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天津新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6-04-07 公 开 人: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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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天津新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新鸿公司”或“债务人”)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6年2月5日指定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为新鸿公司管理人。为顺利推进新鸿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在报请法院许可后决定采用公开招募的方式选聘审计机构对新鸿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天津新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4日经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顺园商业街003号,法定代表人为向华良,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企业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投资;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根据初步调查,新鸿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为理想花园项目,理想花园项目位于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占地面积 17万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34万平方米,项目分四期建设,其中一、二、三.1、四期已竣工交付,项目三.2期6栋楼处于延期状态。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工作内容

1.对债务人在基准日的资产负债情况予以全面清查。

2.审计过程中,应当至少对下列事项开展审计及清查工作:

(1)清查债务人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31、32、33 、35、36条规定的异常交易情形和其他非法支出情况,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2)清查盘点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核实债务人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情况。

(3)清查对外应收款项情况,核实应收账款金额。

(4)清查对外欠款情况,核实已知债权人及欠付金额。

(5)清查债务人欠付职工薪酬情况。

(6)清查债务人欠税情况。

(7)清查债务人股东及债务人对外认缴出资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情况。

(8)清查债务人是否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资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异常交易。

(9)专门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新鸿公司的财务帐册,并审查新鸿公司如下内容:

①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新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新鸿公司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债务人与其他债权人的行为,及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债务人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就新鸿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人格混同独立发表意见;

②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若有上述行为,审计机构应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③审计机构应当对债务人破产受理之日前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及债务人破产受理之日前六个月内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审计中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④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⑤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的情况;

⑥债务人与建筑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情况;

⑦债务人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情况;

⑧房产的出售(包括购买、工程款抵债、实际交款数额、以房抵债等)、出租情况;

⑨核查应收款项(资产)情况,对每笔应收款的形成依据进行说明,并将合同、转账凭证、确认函、欠条、决算书、权属文件等能够证明应收款存在的依据,整理为独立的文档移交管理人;

⑩核查第三方收款情况,购房款及有关款项流入非债务人名下账户情况;

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专业服务。

审计机构严格按照上述审计业务要求进行审计,报告中要全部体现。

3.按管理人或法院的要求,就专门问题提供咨询、发表审计意见。

4.列席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件相关会议,对审计报告及特定财务审计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5.根据本案工作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二)工作要求

1.审计基准日由管理人与中选机构依法确定。

2.被选定的审计机构需要在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协议后,在约定期限内出具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 

3.审计机构工作人员需根据实际需要到债务人所在地开展工作。

4.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及法院的监督。

三、报名条件

(一)报名单位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天津市,并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质,且在天津法院系统制定的审计机构名册内。

(二)报名单位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年内至少曾为2宗破产案件提供过审计服务。

(三)报名单位曾为房地产破产案件提供过审计服务,具备房地产行业破产案件审计经验。

(四)报名单位至少有3名以上的具备法定资质的注册会计师。

(五)报名单位对拟派出项目团队负责人、工作人员人数及其人员具备的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需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质量及时间要求。

(六)报名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等记录。

(七)报名单位与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回避情形。

四、审计费用

(一)报价需为一次性包干费用(含税价),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中介机构自行承担。

(二)费用的支付:本案件无预付款项。中介机构费用列为破产费用与其他破产费用同步清偿。

(三)本项目在审理过程中因对审计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审计报告过期,管理人要求更新基准日,出具新的或补充报告的,各机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四)如审计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因实际情况导致中介机构工作量减少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

五、报名材料

报名人应于报名期限届满前向管理人提交申报书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申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参与意向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合同范本;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项目的工作计划、报价方案;

(四)本项目团队成员名单,包括项目成员名单、资质介绍、工作分工等,同时需明确项目现场驻点人员(不少于两名专业职称人员);

(五)本机构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承诺按照所提交的项目人员名单,组建项目团队,实际开展工作,项目负责人需要实际到岗,管理人有权要求驻点人员现场办公,并有权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要求中介机构调整人员安排;

2.承诺本机构及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3.承诺开展工作时,坚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独立开展工作,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和干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4.承诺按照管理人规定时间及公告要求,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5.承诺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的咨询,负责报告内容的解释工作;

6.承诺与本案债务人、债权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

以上承诺事项若无法达成,管理人将有权解除聘任或调整报酬。

(六)审计相关业绩证明等(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本机构参与企业审计的业绩情况);

(七)有效的审计机构及团队成员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报名方式

请符合报名条件且有意向提供服务的单位,需在报名期限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报名材料。书面报名材料一式三份,密封提交。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136号 国际金融中心3711

联系人:殷律师,13682080208

报名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26年4月17日17:30。

注:书面报名材料需确保在上述提交期限内邮寄至或现场送达至管理人处(邮寄的不以邮寄出时间为准;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参与比选)

七、其他事项

1.管理人将根据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各申报机构的资质经验、工作方案、人员安排、报价等事项,选定入选机构。

2.关于最终入选结果,管理人将于报名截止后通知入选机构,对于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3.审计机构的入场时间待以管理人通知的时间为准。

4.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天津新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天津新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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