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民事裁定书-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公开时间:2024-08-29 公 开 人:中新房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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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2023)粤 19 强清 25 

申请人:中新房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张允。

负责人:张允,广东华商(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23)粤清终 7 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受理中新房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下简称建安装饰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 2023  12  13 日指定张允担任该公司清算组负责人。2024  2  23 日,清算组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建安装饰公司已停止营业,公司人员下落不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清算组未接管到建安装饰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此外,建安装饰公司名下无可供处置财产,清算期间亦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请求本院裁定终结建安装饰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案中,清算组接受指定后,经调查至今未能接管到建安装饰公司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资料,无法对建安装饰公司进行清算,故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强制清算程序,合法有据。综上,依照前述所援引之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中新房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谢佳阳

审判员 雷德强

审判员 钟丽丽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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