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龙电力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公告(第一次)

重庆国龙电力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公告(第一次)

公开时间:1小时前 公 开 人:重庆国龙电力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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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龙电力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公告(第一次)

 

2025)国龙破管字第64号

重庆国龙电力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重庆国龙电力有限公司(下称“国龙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案,已指定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并于2026年4月29日作出(2025)渝05破1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国龙公司破产。

重庆国龙电力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本案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2026年4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5破11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根据《重庆国龙电力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步骤,国龙公司破产财产一次分配在本公告期满5天由管理人及时实施分配分配以货币方式进行,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

经计算:本次可供分配财产金额为76,089,981.99元。其参与分配的共有普通债权4笔,债权金额198,917,890.5元,本次分配金额76,089,981.99元,清偿比例38.2520%。

对未受领的分配额的提存:对本次分配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以及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经诉讼或仲裁确定债务人不承担责任的,管理人将对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本公告中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特此公告。

 

重庆国龙电力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6月1日

 

附:重庆国龙电力有限公司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明细表


附件:

重庆国龙电力有限公司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明细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编号

债权人

债权性质

债权金额

分配金额

清偿比例

应扣减金额

实际分配金额

1

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电力有限公司

普通债权

82,546,950.59 

31,575,822.41 

38.2520%

14,700,000.00 

16,875,822.41 

2

重庆铝产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普通债权

86,295,939.91 

33,009,884.11 

38.2520%

15,300,000.00 

17,709,884.11 

3

重庆松溉发电有限公司

普通债权

30,000,000.00 

11,475,586.50 

38.2520%

0.00 

11,475,586.50 

4

重庆天泰热力有限公司

普通债权

75,000.00 

28,688.97 

38.2520%

0.00 

28,688.97 

分配合计

198,917,890.50 

76,089,981.99 

38.2520%

30,000,000.00 

46,089,981.99 

 

 

 

 


附件

64.重庆国龙电力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公告(第一次).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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