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 0692 破 12 号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4)苏 0692 破 12 号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4-10-29 公 开 人:江苏德特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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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

2024)苏 0692 破 12 号

本院根据李跃锋的申请,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裁定受理 江苏德特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因被执行人江苏德特港航工程有限公司股权结构简单、资产规模不大、无风险隐患,决定适用简化审理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随机指定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苏德特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

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提请终结破产程序;

(十)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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