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捷登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报告及终结裁定

泰州捷登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报告及终结裁定

公开时间:2024-11-15 公 开 人:泰州捷登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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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捷登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清算报告

2024捷登强清字第02

 

合议庭:

泰州捷登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登公司”)因逾期不接受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投资人、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强制清算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对捷登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法院经审查于2024515日作出(2024)苏1291清申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捷登公司的强制清算,并2024年8月16日作出(2024)苏1291强清29-1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成立捷登公司清算组,赵才前为清算组负责人

清算组接受指定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勤勉忠实地履行了清算组职责,现将有关执行职务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捷登公司的基本情况

1捷登公司于20101213,经工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注册号321203000043893,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泰州高港区永安洲镇马船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罗思志,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 捷登公司于2013311被吊销营业执照。

2、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钢材、建筑材料、五金电器销售。

3、股东出资情况

捷登公司成立时,股东罗思志认缴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股东高香容认缴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二股东认缴出资方式货币2010年12月13日,扬州德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扬德诚(2010)验字T195号《验资报告》,股东罗思志于2010年12月13日缴存泰州捷登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筹)在中国农业银行泰州高港永安办事处开立的人民币账户217501040006930账号内400万元;股东高香容于2010年12月13日缴存泰州捷登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筹)在中国农业银行泰州高港永安办事处开立的人民币账户217501040006930账号内100万元。

以上股东出资情况信息来源于清算组调取的捷登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二、执行职务的具体情况

(一)执行职务的准备工作

1、为保证依法有序地完成强制清算工作,清算组组建了工作团队,安排专人负责调查捷登公司财产状况、接受债权申报及债权审查等强制清算工作,团队各小组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在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下依法履行清算组职责。

2、为便于强制清算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清算组接受指定后刻制了清算组印章,启用前按规定向法院进行了报备。

(二)接管及调查捷登公司财产情况

1、接管时间

清算组接受指定后即进行了接管,于2024826日、在捷登公司注册登记地泰州高港区永安洲镇马船路南侧,因捷登公司已无实际经营场所,清算组并在附近社区宣传栏中张贴了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苏1291清申29号民事裁定书、(2024)苏1291强清29-1号决定书、(2024)苏1204强清29-1号公告、(2024)苏1204强清29-2号通知书。通知捷登公司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通知捷登公司及其清算义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法院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同时清算组通过省级报纸《江南时报》,刊载了(2024)苏1204强清29-1号公告,告知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告知捷登公司的管理人、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清算组移交资料、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此外清算组通过捷登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查询到捷登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罗思志的联系方式,拨打股东罗思志手机号语音提示为空号。后清算组通过EMS快递向股东罗思志、高香容邮寄了捷登公司强清裁定书、决定书、公告、捷登公司及其清算义务人通知书,通知捷登公司股东应在规定期限内向高新区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寄往股东罗思志、高香容的邮件均被退回,清算组至今未能与捷登公司二股东取得联系。

2、捷登公司财产等接管及调查情况

1)证照、印章、财务资料及文书等资料

捷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未能配合清算组清算,清算组至今未能接管到捷登公司的证照、印章、财务资料及文书等资料。

2)不动产、动产

清算组接管后,通过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发现捷登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泰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调查亦未发现捷登公司存在机动车辆登记信息目前捷登公司无任何可供处置的不动产、动产

(三)依法送达债权申请通知及职工债权调查工作情况

鉴于捷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清算组前往捷登公司工商登记地址实地查询,发现该公司已无经营场所,故清算组在捷登公司注册地泰州泰州高港区永安洲镇马船路附近社区宣传栏中张贴了受理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以及债权申报《通知书》、《公告》。同时,清算组省级报纸《江南时报》上刊载强制清算公告,告知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此外,清算组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未查询到捷登公司存在已知债权人信息,清算组亦向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邮寄了捷登公司强制清算裁定书、决定书、债权申报通知及债权申报表通知税务部门向清算组申报税收、社保、医保债权另外清算组分别通过邮寄方式向捷登公司二名股东送达公告,告知捷登公司股东通知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满后,清算组至今未收到任何债权申报,亦未能调查到存在职工债权情况。

(四)捷登公司对外债权、投资的核查情况

清算组目前未接管到捷登公司财务账册等资料,无法依据财务账册核查对外债权及投资情况。

(五)有关捷登公司的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清算组接管后至今,未查询、接收到仍在人民法院诉讼、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

三、下一阶段工作安排

截止目前,清算组未接受到债权申报,也未接管到捷登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清算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请人民法院确认本清算报告并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待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裁定作出后,办理捷登公司注销登记。

今后清算组将恪尽职守,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切实履行职责,努力使捷登公司的强制清算工作顺利终结。

特此报告

 

 

泰州捷登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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