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

公开时间:2025-10-21 公 开 人:湖北技联志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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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技联志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相关资料的完整与安全,保证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湖北技联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联志成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破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管理人在行使职权时形成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接管债务人的文件资料,以及管理人成立后形成的文件资料、债权申报材料、债权人会议文件等。

    第三条 档案工作实行管理人负责人统一领导、综合协调组具体负责的管理原则。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保管工作。由档案管理员分类收集、整理、组卷归档。

    第四条 综合协调组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人所有档案资料的统一收集管理,各职能机构档案管理员负责本机构的档案资料使用管理,并及时将应归档档案移交综合协调组。

    第五条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资料,均由管理人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留存。管理人任一成员均负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六条 归档的文件资料,原则上必须是原件,原件用于报批或者相关部门保留而不能归档的,应当保存扫描件、复印件。

    第七条 凡管理人业务活动中收到的文件、函件承办后均要及时归档。以管理人名义发出的文件、函件要留存底稿及正文备查。

    第八条 档案移交归档时,交接双方必须当面验收档案材料是否完整、系统、准确,卷内材料排列、标号、书写是否符合要求。凡不符合要求者,档案管理员有权拒绝接收,并要求限期改正后归档。

    第九条 档案管理员接收后,应及时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登记,编制便于查档的归档目录。

    第十条 档案应存放于专门库房,并根据保存档案数量,设置存放档案的箱柜,并具备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安全条件。

    第十一条 存档库房要保持清洁卫生,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配备紧急照明设备。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员对所保管的档案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档案,或对外公开档案的内容,亦不得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三条 管理人成员如需查阅、复制和摘抄破产清算档案,应向综合协调组提出申请,并进行登记。未经管理人负责人或综合协调组组长批准,不得查阅、复制、摘抄相关档案。

    第十四条 管理人成员查阅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员对查阅(借阅)人、所查阅(借阅)档案名称、查阅(借阅)时间和归还时间进行详细登记。

    第十五条 查阅、借阅档案人员应爱护档案,不得在文件上作任何标记、标志和涂改,不得损坏档案。

    第十六条 管理人完成工作后,应将所有档案向相关部门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害,影响破产清算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所有。

 

湖北技联志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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