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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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0-08-10 公 开 人:盘锦兴隆集团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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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0)1122-1 

本院于2020511日裁定受理辽宁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盘锦兴隆集团清算组担任辽宁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65日,本院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发布《公告》,要求辽宁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811日前向辽宁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因受疫情影响且辽宁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数量众多,为充分开展相关工作,现根据管理人申请决定将辽宁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申报期限依法延长至2020930日。辽宁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930日前,向辽宁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盘锦市大洼区商业街215号紫澜门假日温泉酒店一楼;邮政编码:124200 ;联系人:郭勇、张强;联系电话:1584274961913624969644)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辽宁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辽宁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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