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县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

建水县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5-29 公 开 人:建水县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51次
  • 打印

建水县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

 

建水县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2年3月29日,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建水县法院”)依法作出(2022)云2524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李雁飞对建水县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恒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2年4月14日,建水县法院依法作出(2022)云2524破2号《决定书》,指定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现更名为云南君天林律师事务所)担任恒业公司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2022年4月20日发布的恒业破管字〔2022〕第0003号《关于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债权人应自2022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17时30分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案债权申报期届满之日至今已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2025年6月1日之后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应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管理人将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财产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和确认的费用,若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核算费用低于1000元,按照1000元收取。申报人应当在提交债权申报资料的同时缴纳逾期申报债权的审查费用,该审查费用由管理人收取后作为破产财产,管理人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建水县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账号:39690188000195381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路支行

特别说明: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不受债权审查和确认的结果影响,未交纳费用的视为未补充申报债权。

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债权人权利。

特此公告。

                        建水县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建水县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