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

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6-20 公 开 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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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5238号之   

 

申请人:重庆西敏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彭越,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1116日,重庆西敏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可分配破产财产已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提请裁定终结重庆西敏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201844日,重庆西敏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在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元,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宝)静园路1221B26/单元D2室。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电梯安装、维修;从事建筑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销售电梯、电梯配件;销售、安装、维修机电设备、自动化停车场设备;(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0211110日,本院裁定宣告重庆西敏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破产,并认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庆西敏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211110日,本院裁定确认重庆西敏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无争议债权总额为1425638.49经管理人调查,重庆西敏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共计1070元,管理人已将破产财产全部分配完结,并向本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本院认为:管理人执行完毕《重庆西敏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最后分配已完结,并向本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管理人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依照本院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西敏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俞旭东

      邓成江

      吕金伟

 

 

 

二〇二二十三

 

      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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