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公司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情况的报告

兴业公司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情况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4-11-05 公 开 人: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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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情况的报告

(2023)湘06破申7号管字第16号

各位债权人:

2022年12月12 日,李岳辉以兴业公司不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岳阳中院申请对兴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兴业公司申请进行预重整,李岳辉于2023年8月3日同意进行预重整。岳阳中院于2023年8月15日作出(2023)湘06破申(预)7号决定书对兴业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湖南恒裕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兴业公司临时管理人。2024年5月16日,临时管理人向岳阳中院提交预重整方案及预重整工作报告,认为兴业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并具有可行性。同日,兴业公司向岳阳中院申请重整。岳阳中院于2024年5月22日作出(2023)湘06破申7号裁定书受理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决定指定湖南恒裕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兴业公司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开展了接管、调查、资产管理、债权审查及参加诉讼、拟定重整计划草案等工作。2024年8月27日,岳阳中院作出(2024)湘06破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兴业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管理人现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兴业公司预重整之日起至2024年8月27日止产生的破产用及共益债务详情向各债权人予以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截至2024年8月27日,本案产生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合计542,506.92元,其中破产费用85,199.46元(不含管理人报酬),共益债务457,307.46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破产费用

除管理人报酬之外的各项破产费用共计:85,199.46元:

1、已发生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包括银行开户及账户管理费、办公费用、邮件费、交通费、网络会议服务费等费用):24799.46元;

2、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60400元;

(二)共益债务

清偿已发生的各项破产费用后应清偿共益债务:457,307.46元:

1、为继续营业及办理资质证书产生的检测费、社会保险费、税费及滞纳金等费用:257,307.46元。

2、肖光国为预重整事务代兴业公司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而支付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乔明月律师)的预重整法律服务费:200,000元。

以上即为本案自预重整受理日起至2024年8月27日止产生的破产费用(不含管理人报酬)、共益债务详细情况。请债权人审查,如有异议或疑问的,请于2024年11月12日前以书面意见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如逾期无人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意见,管理人将依法清偿上述费用和共益债务。

 

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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