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有关债权人债权申报通知书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有关债权人债权申报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5-06-19 公 开 人: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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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有关债权人债权申报通知书

银河天成破管105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

经天地合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月24日依法作出(2022)桂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37指定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担任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及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作出相应裁决,请有关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管理人依法负责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登记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及时向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方式为:一、“破易云”网络申报方式,(一)电脑登录“破易云”破产服务平台(https://www.poyiyun.com/ ),选择“债权人”身份进行申报债权;(二)手机微信搜索【破易云】公众号进行申报;(三)手机微信扫描本通知书后附的自主申报二维码进行申报;本案件识别码:111541二、现场申报方式,债权申报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通达东路1号高铁时代广场9层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会议室,联系人:律师,系电话:19968169507

债权人进行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部分,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有人应当向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或交付财产。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的股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报债权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若申报人为自然人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述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2)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的,应提供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申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若委托律师代为申报的还应提交律所指派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上述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3)破产债权申报登记表;

4)债权人应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详细写明申报人的联系地址、邮编、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于管理人联系。

5)申报债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协议、会计凭证、判决书、执行申请书、执行裁定文件等。(上述材料需交原件核对)

6)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一式二份。

特此通知。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十九

附:

1.管理人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通达东路1号高铁时代广场9层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2.联系方式: 周律师,19968169507

 


附件

(银河天成破管105号)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债权申报通知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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