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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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1-03-27 公 开 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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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告知书

2021)超配中心告知第1

广东超市配货中心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202135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广东省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广东超市配货中心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案件号:(2021)粤01清申29号),并于202135日指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担任广东超市配货中心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为张晓辉(案件号:(2021)粤01强清72号)。

清算组成立以后,公司将由清算组接管,请公司原有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时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禁止未经清算组同意私自处置公司财产、偿还债务、签订合同等损害公司的行为,并积极配合清算组的各项工作,确保接管工作顺利完成。《接管文件清单》见附件。若您在与清算组办理交接手续时违反交接制度,将依照以下条例负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二)的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与责任承担,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3款规定,判定债务人相关人员承担责任时,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相关主体的义务内容和责任范围,不得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来判定相关主体的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系指管理人请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未主张上述赔偿,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上述破产清算案件被裁定终结后,相关主体以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重新出现为由,申请对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审判监督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符合《企业破产法》第123条规定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附件:1、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清算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接管文件清单》一份

 

广东超市配货中心有限公司清算组

签署时间:20210312

 

联系人:杨雪沂     

  联系电话:13726815945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89号光大银行大厦1512  

邮政编码:510635


 

接管材料清单

敬启者: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依法接受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担任广东超市配货中心有限公司清算组。为顺利完成清算工作,以下是清算工作所需要接管、审阅、了解的初步材料清单,如需要,后期我们会提出要求补充其他文件、材料或提出其他问题。请你收到本材料清单后,按照清单列表向本所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A

公司成立文件

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意向书、备忘录(包括出资协议、发起人协议等)

公司组织架构图(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下属企业(包括控股、参股、联营),请标明控股、参股关系及持股份额

公司证照(包括批准设立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各类资质证书)

公司印章(包括公章 、财务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 、海关报关章 、职能部门章 、各分支机构章 、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名章等等)

B

公司内部管理

公司账簿账册(包括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公司内部管理结构图(包括董事会及成员、监事会及成员、总经理、财务管理人员等)

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人员的身份信息

公司章程、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文件

公司财产清单及财产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权证、租赁合同、房产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著作权证书等)

C

公司财务

公司银行账户及相关授权密码

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清单

已知债权人名册清单及证明材料

公司税务(包括缴税凭证、税务机关催缴税款的文书等)

公司成立至今的审计报告

D

公司人事

公司社保管理系统授权密码

人事档案(公司员工名册及相关劳动合同)

E类公司业务

公司正在进行的业务活动

公司所有文书(包括公司合同及其他往来传真、对账单、月结单等清单)

公司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广东超市配货中心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二一年三月一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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