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通知书-深圳市深华物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接管通知书-深圳市深华物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公开时间:2024-04-15 公 开 人:深圳市深华物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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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通知书

深圳市深华物业发展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

因深圳市深华物业发展公司资不抵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24年2月29日依法裁定受理深圳市深华物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深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3月5日指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经管理人查询,深华公司股东为深圳市深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深华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经理宗庆勇。您方作为上述人员之一,管理人现就公司的接管工作告知如下:

一、接管的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管理人须依法了解你公司有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你公司财产、账册、公章、文件等资料的接管、保管方案。你公司及有关人员应依法予以配合。

二、责任告知

自人民法院受理深华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终结之日,深华公司的有关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管理人和债权人的询问;

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主要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包括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公司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成员等。

公司的有关人员拒不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时,管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接管。

公司的有关人员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隐匿、转移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处分、分配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接管安排

管理人将根据你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会谈、盘点、移交等工作,依法开展接管工作。

深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起,联系管理人填写《接管文件清单》履行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合同等的职责。适时向管理人移交所保管的公司财产、账簿、文书、重要合同、文件等资料,配合管理人完成清算事宜。

你公司应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上述接管工作的对接事宜。

四、管理人联系方式

 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座10层

联系人:别彦豪,13823276120;李婷婷,15899852215

 

特此通知。无论您方是否保管上述资料,是否知晓上述资料下落,均请联系管理人人员说明情况,以表示配合履行配合破产清算义务。

 

附件:

1. 2023)粤03破申1089号受理破产裁定书;

2. 2024)粤0399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3. 2024)粤0399号破产案件受理公告;

4. 2024)粤0399号告知债务人义务通知书。

 

 

 

 

深圳市深华物业发展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2024)粤 03 破 99 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pdf 下载
(2024)粤 03 破 99 号受理裁定书(债权人申请).pdf 下载
(2024)粤 03 破 99 号告知债务人义务通知书.pdf 下载
(2024)粤 03 破 99 号受理破产案件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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