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榕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及一债会公告

南京榕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及一债会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29 公 开 人:南京榕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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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及一债会公告

南京榕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债务人(财产持有人)、清算义务人:

南京榕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王嫦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建邺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建邺法院2025年7月25日作出(2025)苏0105破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榕府公司的破产清算并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2025)苏0105破29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管理人)担任管理人,依法负责对榕府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

榕府公司的债权人,应2025年9月1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按管理人要求格式填报债权申报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榕府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榕府公司破产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并在公告之日起承担如下义务:

1. 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所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

2.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管理人和债权人的询问;

3. 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有关权利人可以向你方依法主张权利,要求你方承担相应责任。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拟于2025年10141420分在第二十七法庭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召开形式将由管理人于召开3日前另行通知各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管理人通讯地址:南京市秦淮区菱角市66号国家领军创业园36号楼,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  邮编:210004

联系人:刘姣律师    联系电话:13255290987

徐诺律师    联系电话:18652999154   

特此公告  

 

南京榕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榕府-破产受理裁定书.pdf 下载
榕府-管理人指定决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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