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对(2025)粤1302民初6309号案上诉的征询意见通知

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对(2025)粤1302民初6309号案上诉的征询意见通知

公开时间:2025-05-21 公 开 人: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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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25)粤1302民初6309号案上诉征询意见通知

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刘桂方、广东泰伦律师事务所叶剑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5)粤1302民初6309号],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管理人意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对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刘桂方、广东泰伦律师事务所叶剑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5)粤1302民初6309号]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认为(2022)粤13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判项的债务人为惠州市剑锐照明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非被告叶剑锐,且未提交叶剑锐需要向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义务的生效法律文书,以此判定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参与叶剑锐执行款的分配条件,该判决结果存在明显错误。首先,叶剑锐为惠州市剑锐照明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之规定,叶剑锐应当对惠州市剑锐照明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2022)粤13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且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2024)粤1302执1127号强制执行惠州市剑锐照明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案中,申请追加叶剑锐为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程序仍在审理中,因此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符合事实及法律依据。故管理人拟对(2025)粤1302民初6309号案提起上诉

管理人已就上述事项一并征询全体债权人意见,管理人现特通知你方:

一、如你方对管理人拟对(2025)粤1302民初6309号案提起上诉事项有异议,请于202552217:30将经你方或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的《征询意见单》寄回管理人(如有相应证据请一并提交至管理人);若逾期提交《征询意见单》,将视为你方对管理人拟对(2025)粤1302民初6309号案提起上诉事宜无异议

二、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司法实践,若提起上诉将可能以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标的额计算预交诉讼费用(具体以人民法院作出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同时,若光子公司需在诉讼中承担诉讼费用的,该诉讼费用将列为破产费用在光子公司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特此通知。

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521

附:1.征询意见单

2.(2025)粤1302民初6309号案民事判决书

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刘桂方、广东泰伦律师事务所叶剑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5)粤1302民初6309号],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管理人意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对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刘桂方、广东泰伦律师事务所叶剑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5)粤1302民初6309号]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认为(2022)粤13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判项的债务人为惠州市剑锐照明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非被告叶剑锐,且未提交叶剑锐需要向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义务的生效法律文书,以此判定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参与叶剑锐执行款的分配条件,该判决结果存在明显错误。首先,叶剑锐为惠州市剑锐照明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之规定,叶剑锐应当对惠州市剑锐照明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2022)粤13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且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2024)粤1302执1127号强制执行惠州市剑锐照明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案中,申请追加叶剑锐为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程序仍在审理中,因此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符合事实及法律依据。故管理人拟对(2025)粤1302民初6309号案提起上诉

管理人已就上述事项一并征询全体债权人意见,管理人现特通知你方:

一、如你方对管理人拟对(2025)粤1302民初6309号案提起上诉事项有异议,请于202552217:30将经你方或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的《征询意见单》寄回管理人(如有相应证据请一并提交至管理人);若逾期提交《征询意见单》,将视为你方对管理人拟对(2025)粤1302民初6309号案提起上诉事宜无异议

二、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司法实践,若提起上诉将可能以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标的额计算预交诉讼费用(具体以人民法院作出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同时,若光子公司需在诉讼中承担诉讼费用的,该诉讼费用将列为破产费用在光子公司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特此通知。

                             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521

附:1.征询意见单

2.(2025)粤1302民初6309号案民事判决书


附件

(光子)对(2025)粤1302民初6309号案上诉的征询意见通知-债务人.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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