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破133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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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5-04-11 公 开 人:广州市广合出租汽车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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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告

(2025)粤 01 破 133 号

本院于 2025 年 3 月 5 日裁定受理广州市广合出租汽车公司的

破产清算申请。本案适用快速审理程序,依法指定北京市天铎(广

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市广合出租汽车公司管理人。广州市广

合出租汽车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5 月 6 日前,向广州市广合

出租汽车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49

号之二津滨腾越大厦北塔 1909 房;联系人:马宏峰;联系方式:

1382264870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

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

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

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广州市广合出租汽车公司的

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州市广合出租汽车公司管理人清

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5 年 5 月 9 日 10 时 30 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52 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

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

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

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

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 三 月二十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为审查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根据《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补充申报债权收取审核费用的指引(试行)》第七条规定,管理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应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财产类案件诉讼费标准减半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不满 10000 元的,按每件25元收取;
2.超过 1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 1.25%收取;
3.超过 10 万元至 20 万元的部分,按 1.0%收取;
4.超过 20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 0.75%收取;
5.超过 5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部分,按 0.5%收取;
6.超过 100 万元至 200 万元的部分,按 0.45%收取;
7.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 0.4%收取;
8.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 0.35%收取;
9.超过 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的部分,按 0.3%收取;
10.超过 2000 万元的部分,按 0.25%收取。
补充申报人每笔债权申报缴纳的补充申报费用超过五万元的,以五万元为限,但综合审查确认难易程度、逾期时间、逾期申报对于破产工作的影响等因素,可以在五万元以上适当增加费用。

附件

受理公告(已签章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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