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核查报告(第四次)

四川鑫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核查报告(第四次)

公开时间:2024-09-13 公 开 人:四川鑫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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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鑫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次)

 

 


 

四川鑫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2023428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3)川13破申1号】,裁定受理四川鑫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达公司”或“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指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庆法院”)审理。202369日,顺庆法院作出《决定书》【(2023)川13021号】,指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四川鑫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的债权申报期已经截止,管理人根据审查情况制作了债权核查报告并提交全体债权人核查。但尚有少部分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或仍在诉讼之中,或需要补充证据材料,无法确定债权金额,故未在一债会上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此外,有少数债权人未在截止期前及时申报,在其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承担补充申报费用后,管理人亦依法对其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

2024613日,管理人公示了《四川鑫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核查报告(第三次)》,此后管理人针对存在复杂情形的债权持续审查,目前,相关情况已基本调查核实完毕,同时管理人对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进行了审核和复查,债权核查结果见《四川鑫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表》(第四次)。

对于上述管理人核查认可的债权,现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四川鑫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议事及表决规则》,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如债权人对管理人所核查认可的上述债权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管理人提出,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收到管理人债权审查结果后十五日内向顺庆法院提起诉讼;以口头形式提出异议视为无异议,在上述期限内未向顺庆法院提起诉讼的,视为无异议。如债权人对于管理人核查认可的债权均无异议的,管理人将把已核查认可的债权一同向法院申请裁定确认。

 

 

四川鑫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四川鑫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表》(第四次)(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


 

四川鑫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表(第四次)

编号

债权人名称

申报性质

申报金额(元)

确认性质

合计确认金额(元)

备注

一、确认债权

1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哈尔滨平房支行

普通债权

460,819,844.18

普通债权

230,327,883.02

 

2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哈尔滨平房支行

普通债权

716,830,868.72

普通债权

716,628,396.23

 

3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哈尔滨平房支行

普通债权

816,746,482.86

普通债权

408,221,500

 

4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哈尔滨平房支行

普通债权

1,088,007,537.06

普通债权

1,087,268,500

 

5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哈尔滨平房支行

普通债权

634,114,484.39

普通债权

633,969,533.06

 

6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哈尔滨平房支行

普通债权

1,029,561,844.33

普通债权

1,028,875,000

 

确认债权合计(元)

4,105,290,812.35

 

二、不予确认

1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哈尔滨平房支行

普通债权

1,496,217,850.24

不予确认

0

 

不予确认债权合计(元)

1,496,217,850.24

 

 


附件

鑫达-债权核查报告(第四次).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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