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5-06-26 公 开 人:苏州吴江兴荣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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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苏州吴江兴荣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202556,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509破申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通鼎宽带有限公司对苏州吴江兴荣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5)苏050974号决定书,指定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苏州吴江兴荣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自接受指定后即开展债权申报及审核工作,现将债权审核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核原则

管理人以能够证明债权的真实发生的合同、发票、送货单、对账单、生效法律文书等为依据,最终确认债权是否成立,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等。

职工债权通过社保缴纳、工资发放记录、劳动仲裁调解书等作为认定职工债权的依据。

二、审核流程

1、向所有潜在及已知债权人发债权申报函,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进行公告,接受债权人债权申报;

2、根据债权人提交的能够证明债权的证据材料、生效法律文书等,审核债权申报金额是否真实准确。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资料确认证据是否充分,并与债权人沟通,形成书面意见。

3、核对债权形成的时间,对于已过诉讼时效,要求债权人提供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无法提供诉讼时效中断证据的,相应核减债权金额。

4、对于职工债权,管理人通过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主管部门主动调查取证的方式进行核实。

三、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25619日,共有5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25,579,332.80元。根据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登记、审查。

四、债权审查情况

经管理人审查,认定债权18,990,297.57元,其中:1、社保债权5,004.60元;2、普通债权18,985,292.97;不予认定6,589,035.23元,不予认定原因: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7.1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2、利息计算有误。(详见债权表)

五、职工债权调查

管理人通过向苏州市吴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苏州市吴江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查询了兴荣公司名下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医疗保险费用的情况,经查询,兴荣公司已无人参加社会保险费用、医疗保险。管理人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询了兴荣公司劳动仲裁情况,经查询,兴荣公司自2014年至2025513日期间无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管理人认为兴荣公司无拖欠职工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于2025528日将调查结果在吴江区松陵镇江兴小区南1#店面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职工向管理人提出异议

六、债权异议救济途径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并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在三日内予以复核,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如债务人、债权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提出异议或诉讼,则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特此报告!

 

苏州吴江兴荣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626

 

附:《苏州吴江兴荣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债权表》


苏州吴江兴荣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债权表

截止日期:2025619

序号

债权

编号

债权

性质

债权人名称

申报金额

认定金额

待定

金额

不认定金额

备注

1

XR01

社保债权

苏州市吴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3,888.00

3,888.00

-

-

2

XR02

社保债权

苏州市吴江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1,116.60

1,116.60

-

-

3

XR03

普通债权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07,920.00

2,107,920.00

-

-

4

XR04

普通债权

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11,346,425.00

9,708,858.33

-

1,637,566.67

2

5

XR05

普通债权

江苏通鼎宽带有限公司

2,909,312.10

2,773,146.00

-

136,166.10

1

6

XR06

普通债权

苏州通鼎非融资性担保发展有限公司

927,301.47

927,301.47

-

-

7

XR07

普通债权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283,369.63

3,468,067.17

-

4,815,302.46

12

债权合计

25,579,332.80

18,990,297.57

-

6,589,035.23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7.1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2:利息计算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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