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宝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细则

重庆南宝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细则

公开时间:2024-06-20 公 开 人:重庆南宝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3250次 债 务 人:查看更多债务人详情
  • 打印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1124日作出(2021)渝05破申60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廖若杞申请重庆南宝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221日指定北京市尚公(重庆)律师事务所担任南宝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以及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管理人勤勉尽责,依法履职。目前,《重庆南宝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财产分配方案》”)经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已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617日裁定确认。依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步骤,现管理人制作南宝公司破产财产分配细则(含破产财产分配明细表)如下:

一、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经管理人接管与调查,南宝公司主要财产为银行存款、房产以及应收账款等。根据《财产分配方案》,由于南宝公司的银行存款属于按揭房屋保证金,暂无法支取,待可以支取后再行补充分配;经管理人变价,南宝公司房产已通过网络拍卖处置所得9,684,832.80元;经管理人清收,现已清收南宝公司购房款应收账款285,397.00元,其余应收账款尚在清收中,最终应收账款金额以实际清收情况为准。因此,南宝公司目前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9,970,229.80元。

二、参与分配的破产债权总额

对于债权人、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裁定确认96笔无异议债权,债权总额124,349,739.69元。其中,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4笔,债权金额42,001,505.31元;职工债权16笔,债权金额1,348,585.63元;税收债权2笔,债权金额3,946,343.72元;普通债权70笔,债权金额为76,350,552.21元;劣后债权4笔,债权金额为702,752.82元。

三、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一)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本案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比例为100%

1.破产费用

序号

类目

金额(元)

备注

1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40,800.00

以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为准,且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需要根据担保财产变价金额分摊相应的诉讼费用。

2

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的费用

65,000.00

评估费用,且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需要根据担保财产变价金额分摊相应的评估费用。

3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2,151.06

含刻章费、邮寄费等。

4

管理人报酬

73,859.00

以人民法院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金额为准。

5

预留费用

200,000.00

预留诉讼方式追收应收账款的破产衍生案件诉讼费、档案保管费等。

总计

381,810.06

/

2.共益债务

本案暂未产生共益债务。

(二)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

本案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分别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蒲凌、张红梅、何龙,担保物均为南宝公司房产。根据南宝公司房产已经完成的管理、变价情况,本次可参与分配的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蒲凌、张红梅,何龙债权对应的担保物因以物抵债不参与本次分配。其中,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债权对应的担保物已实现的变价款为7,180,892.34元;蒲凌债权对应的担保物已实现的变价款为2,032,627.72;张红梅债权对应的担保物已实现的变价款为141,217.60元。鉴于上述担保物的变价过户尚未全部完成,为避免过户过程中可能需要南宝公司承担因担保物变价而产生的税、费,以及分摊的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评估费用和管理人为管理、变价、分配担保物的报酬,本次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分配金额为担保物已实现的变价款的75%。预留的担保物已实现的变价款的25%将在扣除上述费用后,由管理人将剩余款项分配给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蒲凌在本次分配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向管理人申请优先实现别除权的,已分配款项作为本次分配款项的一部分,即累计分配金额为担保物已实现的变价款75%

(三)职工债权

本案职工债权16笔,债权金额1,348,585.63元,本次分配可供本顺位债权分配的破产财产为233,682.08元,职工债权清偿率约为17.33%

(四)税收债权

本案税收债权2笔,债权金额3,946,343.72元,本次分配可供本顺位债权分配的破产财产为0元,税收债权清偿率为0

(五)普通债权

本案普通债权70笔,债权金额为76,350,552.21元,可供本顺位债权分配的破产财产为0元,普通债权清偿率为0。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0条,后续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也将作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六)劣后债权

本案劣后债权4笔,债权金额为702,752.82元,可供本顺位债权分配的破产财产为0元,普通债权清偿率为0

具体的债权清偿金额详见《重庆南宝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明细表》

四、破产财产分配具体实施方法

(一)分配方式

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银行转账支付,若债权人预留在管理人处的收款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三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交收款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迟延分配或其他法律后果均由债权人负责。

对于尚未向管理人提供收款银行账户的职工债权人,请及时联系管理人(何律师,电话17382214289),完善并核对分配款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经人民法院裁定或要求执行查封、冻结的分配权益,管理人不予分配,依法处置。

(二)分配步骤

本分配细则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期5天,公告期满开始向债权人进行支付。

(三)分配提存

1.对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对其分配额进行提存。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把该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2.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将在破产财产分配时提存其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管理人将把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管理人将把提存的分配额交付给债权人。

3.对于因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等原因暂缓确认的债权,由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不能受领分配的,由人民法院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四)补充分配

本次分配完成后,就本次预留的剩余财产以及南宝公司其他追回或者完成管理、变价的可供分配财产,管理人将在符合分配条件时及时进行补充分配,届时管理人将公告相应的分配细则。

五、附则

管理人对本分配细则享有解释权,分配细则确有错误的,管理人可以公告予以修正。

附件:《重庆南宝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明细表》

 

 

                 重庆南宝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重庆南宝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明细表

                                          单位:元

序号

债权人名称或姓名

债权金额

债权性质

分配金额

1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18,941,745.73

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

5,385,669.26

2

蒲凌

13,496,666.67

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

1,524,470.79

3

张红梅

8,660,268.91

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

105,913.20

4

何龙

902,824.00

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

0.00

5

曹婧

1,563.00

职工债权

270.84

6

邓云峰

8,300.00

职工债权

1,438.22

7

荆楠

93.82

职工债权

16.26

8

赖松

6,415.74

职工债权

1,111.72

9

李永琼

12,648.00

职工债权

2,191.64

10

刘佳欣

1,657.71

职工债权

287.25

11

刘建均

148,757.84

职工债权

25,776.67

12

刘亚

1,563.00

职工债权

270.84

13

彭阳

2,100.68

职工债权

364.00

14

杨安兵

12,648.00

职工债权

2,191.64

15

杨长珍

384,772.84

职工债权

66,673.20

16

武毕江

143,740.00

职工债权

24,907.18

17

刘秀兰

383,515.00

职工债权

66,455.24

18

贺开彬

222,410.00

职工债权

38,539.07

19

吴明

3,200.00

职工债权

554.49

20

刘华丽

15,200.00

职工债权

2,633.85

21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合川区税务局

2,856,329.15

税收债权

0.00

22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合川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1,090,014.57

税收债权

0.00

23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合川区税务局

3,069,199.81

普通债权

0.00

24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合川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1,380,755.27

普通债权

0.00

25

陶长明、李次英

6,396.00

普通债权

0.00

26

王鹏、明光芳

6,528.00

普通债权

0.00

27

张云兰

7,553.54

普通债权

0.00

28

龙德均

6,276.00

普通债权

0.00

29

孙洪

8,470.38

普通债权

0.00

30

刘怀川

9,216.38

普通债权

0.00

31

向明进

2,731.38

普通债权

0.00

32

刘东

7,844.74

普通债权

0.00

33

明光学

10,322.30

普通债权

0.00

34

黄廷均

10,060.30

普通债权

0.00

35

刘小艺

9,781.38

普通债权

0.00

36

童学琴

5,909.00

普通债权

0.00

37

刘兵

6,244.00

普通债权

0.00

38

重庆市民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8,425,291.67

普通债权

0.00

39

重庆正能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376,550.00

普通债权

0.00

40

唐翠林

107,010.26

普通债权

0.00

41

邓勇、陈大琼

177,811.62

普通债权

0.00

42

谯程贵

86,778.34

普通债权

0.00

43

陈力立、谭晓兰

63,788.56

普通债权

0.00

44

宾玲、周宣

124,715.94

普通债权

0.00

45

周本秀、赖芋李

249,358.00

普通债权

0.00

46

钟全

63,889.00

普通债权

0.00

47

刘大群

101,074.10

普通债权

0.00

48

潘先静

3,000.00

普通债权

0.00

49

曾虹程

31,067.92

普通债权

0.00

50

王玲

161,436.67

普通债权

0.00

51

张安勇、印红

36,014.07

普通债权

0.00

52

顾庆宏

49,126,592.00

普通债权

0.00

53

刘佳欣

518,072.57

普通债权

0.00

54

谌晓筱

3,887,589.00

普通债权

0.00

55

高明

358,538.00

普通债权

0.00

56

罗岚

1,531,876.71

普通债权

0.00

57

刘秀兰

467,540.00

普通债权

0.00

58

彭兵

6,337.26

普通债权

0.00

59

付健

19,691.00

普通债权

0.00

60

李光芬

10,156.84

普通债权

0.00

61

吴小红

7,468.41

普通债权

0.00

62

孙林

11,087.38

普通债权

0.00

63

易小兰、张华

3,928.35

普通债权

0.00

64

明中富

4,124.16

普通债权

0.00

65

黄群、王钢

6,918.53

普通债权

0.00

66

张新

7,439.37

普通债权

0.00

67

伍少雄

4,322.13

普通债权

0.00

68

周洪容

9,472.84

普通债权

0.00

69

杜德群

18,621.00

普通债权

0.00

70

豆清兰

4,995.71

普通债权

0.00

71

谭小平

2,759.64

普通债权

0.00

72

朱兴海

7,410.35

普通债权

0.00

73

刘学兰

6,445.00

普通债权

0.00

74

冯永芬、刘炳元

58,720.00

普通债权

0.00

75

甘霞红

7,937.92

普通债权

0.00

76

刘红

6,056.00

普通债权

0.00

77

陈立勇

547,188.16

普通债权

0.00

78

陈立会

342,676.25

普通债权

0.00

79

廖若杞

1,446,600.89

普通债权

0.00

80

唐勇

11,071.96

普通债权

0.00

81

杨安兵

30,127.15

普通债权

0.00

82

王小军

330,358.16

普通债权

0.00

83

江礼群

12,733.84

普通债权

0.00

84

谯程碧、谯娇娇

29,001.50

普通债权

0.00

85

申华国、吴晓莉

78,587.84

普通债权

0.00

86

重庆缙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416,500.00

普通债权

0.00

87

  唐孝苏

21,650.00

普通债权

0.00

88

杨奇志、杨奇君

106,279.00

普通债权

0.00

89

焦翠

40,000.00

普通债权

0.00

90

曾红平

84,690.00

普通债权

0.00

91

江明、蒋永兰

6,720.66

普通债权

0.00

92

刘华

197,192.00

普通债权

0.00

93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合川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932.00

劣后债权

0.00

94

重庆缙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68,100.00

劣后债权

0.00

95

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76,403.20

劣后债权

0.00

96

何龙

337,317.62

劣后债权

0.00


附件

重庆南宝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细则盖章.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