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常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核查报告(第二次)

苏州常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核查报告(第二次)

公开时间:2025-05-05 公 开 人:苏州常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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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常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核查报告(第二次)

 

苏州常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骏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权,经江苏卓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24日作出(2024)苏0581破1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常骏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于同日指定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为常骏公司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

    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继续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勤勉

尽责地调查、核实债务人所欠之债务,对异议债权、待定债权新申

报债权依法审查认定,并形成了《苏州常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第二次)提交全体债权人核查。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审查及债权核查情况

 2025126债权申报截止日39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为116602684.89元,其中申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债权38975368.22元,普通债权77627316.67元。一债会前,管理人完成债权审查37家,其中认定28家,认定债权总额为77838641.79元,包含普通债权74980007.21元,劣后债权2858634.58元;待定债权2家,待定金额37363108.70元。另经调查确认,常骏公司无职工债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有CJ006号债权人常州市宝盾门业有限公司、CJ009号债权人无锡庆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CJ015号债权人句容市锐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CJ017号债权人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CJ020号债权人句容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CJ032金科集团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CJ033苏州嵘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CJ035号债权人南京科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CJ036号债权人苏州金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CJ037号债权人重庆靖沄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CJ038号债权人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CJ039号债权人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12家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债权异议。管理人在接到异议后,依法对异议债权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寄送各异议债权人。管理人将上述异议债权复核情况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及债务人核查。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债权申报情况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新增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金科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亳州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熟市人民法院、江苏景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5家公司债权申报,管理人依法予以登记。截至2025年3月31日,共计申报债权44家,申报债权总金额118613435.82元,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债权38975368.22元,普通债权79638067.60元。

    三、待定债权的审查

1、CJ023号债权人南京苏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报债权金额307154.85元。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主张自2020年至2021年零星维修工程款,提交《补位零星工程核价表》《现场验收证明书》《第三方维修扣款函》《合同进度款支付流程审批表》发票复印件、发票抵扣表及维修照片等证据。根据债权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维修项目合同关系,债权人已完成合同维修义务,并开具了部分发票。关于债权金额,根据现有维修核价表核算,与债权人主张金额存在差异,管理人结合债务人财务资料记载的应付款金额,确认债务人应付款金额为239872.16元。综上,确认债权人普通债权金额239872.16元。

四、异议债权的审查情况

1、CJ006号债权人常州市宝盾门业有限公司、CJ009号债权人无锡庆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CJ015号债权人句容市锐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CJ032金科集团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CJ033苏州嵘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CJ036号债权人苏州金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CJ038号债权人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债权异议,管理人经复核,维持对上述7家债权人的债权认定结论,依法向其寄送答复函,并告知救济途径。上述7家债权人收到管理人答复后,未再提出异议或依法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2、CJ020号债权人句容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异议,管理人经复核,维持对其劣后债权27980.00元,并依法寄送答复函。债权人收到答复后不服,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后又自行向法院撤回诉讼。债权人撤回债权确认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债权人对其劣后债权27980.00元认定无异议。

3、CJ017号债权人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补充提交证据材料,管理人根据新补充证据材料重新对其债权予以审查。经审查:2018年11月29日,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常熟集美院项目7-10#、12#批量及公区精装修、13#批量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债权人承接集美院装修工程。2019年8月1日该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2月2日完成结算,工程审定价为16902336.23元,扣除超报违约金70688.15元,应付16831648.08元,扣除债务人已付款16171361.24元,余款660286.84元。根据合同约定,该项目工程质保金应于2021年8月1日届满,债权人申报从2022年3月2日起至2024年12月4日逾期利息于法有据,但计算利息基数有误,依法予以调整,经核算利息为65550.89元(以660286.84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2日起至2024年12月4日按LPR标准计算),本息合计725837.73元。商业承兑提示付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综上,审查认定CJ017号债权人普通债权725837.73元。

4、CJ035号债权人南京科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补充提交证据材料,管理人根据新证据材料对该笔债权重新审查。经审查:经审查:2019年5月5日,经常骏公司确认,重庆美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完成装修工程合同义务,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对工程价款予以结算。2022年9月20日,经债权人与常骏公司及重庆美尊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债权人以开发房产为常骏公司抵偿应付重庆美尊公司质保金75950.62元,债权人及常骏公司在集团内部《扣款审批单》予以确认。抵偿后常骏公司应付重庆美尊公司债务同时消灭,债权人依法取得对常骏公司对应金额债权。另经调查,债权人与常骏公司同属于金科集团旗下关联公司,上述抵款系按集团安排处理。而在债务人财务账目上亦显示,债务人有大量资金通过股东集团内部程序,流向股东或关联方。资金流向股东形成的对股东的应收款,以:“减资”形式,做了账务处理。常骏公司注册资本由10197.9899万元减至500万元。常骏公司在做减资时,并未通知全体债权人。管理人已就常骏公司的减资行为制作相应的诉讼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因此,管理人认为,金科集团关联公司之间的内部抵偿、代付行为,与股东或关联方之间的往来应收款、减资等性质均一样,均属于集团内部资金安排行为。股东利用减资,减少账面应收账款,在股东或集团公司未能纠正其不当行为的情况下,根据衡平居次原则,关联方的债权只得作劣后受偿安排。综上,确认CJ035号债权人劣后债权金额75950.62元。

5、CJ037号债权人重庆靖沄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管理人不予认定债权提出异议,并补充提交证据材料。管理人根据新补证据材料对该笔债权重新审查。经审查:2020年债权人为债务人在集美院项目6#、15#、16#批量精装修工程结算中提供咨询服务,债务人应付咨询服务费35500.00元,经金科结算系统申请结算,债权人开具了服务费发票。综上,核查确认债权人普通债权35500.00元。

6、CJ039号债权人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对管理人不予认定债权提出异议,并补充提交证据材料。管理人根据新补证据对该笔债权重新审查。经审查:2020年债权人为集美院7至10、12批量及公区精装修工程二审结算提供审计咨询服务,服务费45872.00元,该笔费用经金科集团结算系统审核通过,并开具了咨询服务费发票。综上,核查确认债权人普通债权金额45872.00元。

五、新申报债权的审查

1、CJ040号债权人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报债权金额1421.90元。经管理人审查:根据债权人提供的《常熟集美院售楼处亮化工程合同》《结算协议》《单位竣工验收证明书》、发票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建设工程已按期通过竣工验收和结算,债务人尚欠质保金1421.90元。另根据工程合同约定及结算协议,确认案涉质保金应于2020年7月1日到期。截至债权申报之日,债权人未通过书面催告、仲裁或诉讼等有效方式主张权利,已超过三年法定时效期限。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对超过法定诉讼时期限申报债权,依法不予认定

2、CJ041号债权人合肥金科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报债权金额118097.34元。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主张,2022年1月7日,债权人(甲方)、债务人(丁方)、江苏景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乙方)与刘希华(丙方)共同签订《工程款抵购房款协议》。协议约定债权人以开发的金科海悦东方花园项目7号楼103室房屋抵偿债务人结欠江苏景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欠款118097.34元,进而取得对债务人对应金额债权118097.34元。但债权人提供的《工程款抵购房款协议》及《扣款审批单》均未经债务人盖章确认,真实性无法确认。另经管理人通知,未能补充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据此,债权人申报债权118097.34元不予认定。

3、CJ042号债权人亳州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报债权金额1362000.00元。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主张曾以其开发的亳州金科府项目房产为债务人抵偿结欠上海绿地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债务1362000.00元,进而取得对债务人对应金额债权1362000.00元。但债权人提供的《工程款抵购房款协议》及《扣款审批单》记载内容与债务人毫无关联,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法确认。另经管理人通知,债权人逾期未能补充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据此,债权人申报债权1362000.00元不予认定决定。

4、CJ043号债权人常熟市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金额13598.00元。经管理审查:根据(2023)苏0581民初10359号、(2023)苏0581民初769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记载,债务人应承担诉讼费共计13598.00元。据此,依法确认债权人普通债权13598.00元。

5、CJ044号债权人江苏景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申报债权金额515633.69元。经管理人审查:2019年4月17日,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常熟集美院大区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工程于2019年8月22日竣工验收合格,经结算审计确认工程款10246625.68元,债权人另需承担超报违约金15675.36元,两项抵扣后,债务人应付工程款10230950.32元。2019年6月至2021年2月,债务人通过转账和以房抵债方式,共计支付工程款9923551.65元,剩余工程质保金307398.77元未支付。2021年7月21日,双方协议确认债务人应付债权人贴息费用208234.92元。2021年11月,双方拟通过苏州宸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房产抵偿债务人上述欠款515633.69元,但工抵协议最终未签约。2022年6月7日,债权人通过邮寄方式向债务人催要欠款。综上,依法审查确认债权人普通债权金额515633.69元

    一债会后,除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外,截202555日,管理人继续审查待定债权2家、异议债权12家、新申报债权5家重新审查认定债权2家,确认债权1652264.20元,其中普通债权1576313.58劣后债权75950.62元。【详见《苏州常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第二次)

综上汇总,截202555日,经管理人调查、审查确认常骏公司债权人共计44家,债权金额79490905.99元,其中普通债权76556320.79劣后债权2934585.20元另有待定债权1家,待定金额37055953.85元。

    、异议债权的救济途径

    如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提交的本次苏州常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二债会)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请至迟于收到本报告后 3日内将书面债权异和相应证据材料送达管理人。管理人将认真审查,并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予以答复,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管理人逾期未答复的,债权人有权在收到本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依法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债务人、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诉讼的,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债权确定裁定。

 

自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来,在常熟市人民法院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管理人团队的每一位工作人员本着对全体债权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勤勉尽职的态度,继续认真审查每一笔申报的债权并依法对部分债权进行调整,确保每一笔债权真实、合法、有效,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今后,管理人将继续勤勉工作,努力维护每一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各位债权人能继续对管理人的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

   下面,请债权人核查《苏州常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第二次)》。谢谢大家!

                    

                                                     苏州常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

 

附:1、苏州常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第二次)》

    2、苏州常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总表)


详见附件!

附件

250505常骏债权核查报告( 第二次)(盖章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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