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受理)

民事裁定书(受理)

公开时间:2025-07-21 公 开 人:苏州敏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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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长宁区天山西路 1068 号 1 幢(D 栋)7 楼。
法定代表人:吕家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上海普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紫桐,上海普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敏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苏州市干将西路 456 号(友通数码港 A2258 室)。
法定代表人:纪斌。
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苏州
敏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或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苏州敏雄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向被申请人注
册地址邮寄告知书,该邮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本案已审查
终结。
经审理查明,根据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2019)苏 0113 民初 3843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
苏州敏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付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货款 85920 元、律师费
4000 元及违约金(自 2019 年 4 月 3 日起以 85920 元为基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
1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纪斌、熊敏对被告苏州敏雄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
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
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048 元,减半收取 1024 元,
财产保全费 919 元,共计 1943 元由被告苏州敏雄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纪斌、熊敏负担。
上述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苏州敏雄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纪斌、熊敏未能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联强国际
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苏州敏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纪斌、
熊敏无可供执行财产,2019 年 12 月 30 日,江苏省南京市栖
霞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苏 0113 执 2590 号执行裁定书,
裁定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9)苏 0113 民初 3843
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另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存在多起以被申请人苏州敏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
人的案件信息,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
再查明,苏州敏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1 月 24
日设立,注册资本 300 万元,法定代表人纪斌,登记地址为
苏州市干将西路 456 号(友通数码港 A2258 室),登记机关
为苏州市姑苏区行政审批局。
本院认为,根据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2019)苏 0113 民初 3843 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联强国际
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苏州敏雄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享有到期债权,申请人有权向本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被
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清偿债务,
应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为,具备破产原因;被申请人苏州敏
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登记在苏州市姑苏区行政审批局,属本
院管辖范围,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综上,申请人联强国
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
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
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
苏州敏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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