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鲁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的通报

关于《青海鲁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的通报

公开时间:2024-12-10 公 开 人:青海鲁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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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鲁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的通报

青海鲁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3925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作出(2023)青01破申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青海鲁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丰公司”)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青海分所担任管理人。2024725日,鲁丰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律泊智破”平台召开,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审议并表决了《青海鲁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由于职工债权可以直接进行全额优先受偿,故本案未设置职工债权表决组。经表决,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因有财产担保债权组部分债权人以未履行完毕审批流程为由提交延期表决申请,管理人报请西宁中院后同意后延长表决时间至2024814日,后经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鲁丰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未通过。2024815日管理人向各位债权人通报了表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或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鉴于鲁丰公司已招募到投资人参与重整且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重整相较于清算能大幅提高债权人的清偿率。为保障债权人及广大职工权益,管理人向西宁中院汇报请示后,决定与重整投资人、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投反对票的债权人再次进行协商,并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第二次表决。2024819日至2024126日期间,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投反对票的债权人通过在线会议、现场拜访等形式就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偿债方案开展了多轮持续深入的协商。在此过程中,管理人充分沟通、解答表决过程中债权人所关注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根据多方协商结果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偿债方案进行了优化调整。优化调整后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偿债方案如下:有财产担保债权仍采取留债7年的方式分期清偿,清偿周期每12个月视为一个清偿周期,起始日为重整计划草案裁定批准之日起次月1日起,共计7期。每期留债债权的清偿比例由原先的1%2%5%10%15%25%42%调整为5%5%5%10%15%25%35%。每一期分两次支付,即在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前支付。留债期间留债债权按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按季度计息并支付当季利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因修改后的《重整计划(草案)》并未对职工债权、普通债权清偿及出资人权益事项进行再度修改,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的权利不受影响,故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无需对修改后的《重整计划(草案)》再次进行表决,修改后的《重整计划(草案)》将与本通报同步上传至全国企业重整案件信息网,请债权人关注、查阅。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因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主要为金融机构,其内部决策、审批时限较长,2024126日,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完成第二次表决,具体情况如下: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金额共计690,396,219.20元,债权人共计11家。出席会议债权人共计11家,其中:同意的债权人共计8家,占出席会议债权人家数的72.73%;同意金额共计576,948,509.75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83.57%,该组依法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综上,鲁丰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经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三个表决组均表决通过,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请西宁中院批准重整计划。

特此通报。

 

 

青海鲁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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