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1-11-12 公 开 人:金华美保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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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702破22号之一

 

申请人:金华美保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9月26日,金华美保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金华美保工具有限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请求本院宣告金华美保工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金华美保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金华美保工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金华美保工具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金华美保工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胡胜克

                         审判员   包大进

   审判员   刘敬礼

0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宏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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