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公告(第一次)

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公告(第一次)

公开时间:2025-03-27 公 开 人: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615次
  • 打印

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公告(第一次)

 

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职工

20181023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路鸿公司)破产清算。20181119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指定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担任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2023年11月10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决定解除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职务,指定贵州文治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25年1月2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金路鸿公司破产。2025年1月19日,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25年1月22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黔0302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根据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金路鸿公司破产财产拟实施多次分配,本次分配为第一次分配,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部分现金及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沙河路沙河小区一宗国有商住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遵市国用(2013)第108号),确定于2025年427日前实施完毕,详情如下:

一、拆迁优先债权

1、沙河小区1、2号楼拆迁优先债权8户现金分配344,221.00

序号

债权人

债权金额(元)

本次分配金额(元)

1

任正华

7,510.00

7,510.00

2

杨书剧

12,157.28

12,157.28

3

吴西华

20,405.68

20,405.68

4

王鹏潜

23,385.00

23,385.00

5

李盛东

22,763.52

22,763.52

6

欧家余

3,600.00

3,600.00

7

王文珊

117,040.00

117,040.00

8

李应会

137,360.00

137,360.00

合计:

344221.48

344221.48

2.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街道办事处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沙河路沙河小区一宗国有商住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遵市国用(2013)第108号)以物抵债。

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街道办事处对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沙河路沙河小区一宗国有商住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遵市国用(2013)第108号)享有拆迁优先债权。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2025年3月13日10时至3月14日10时,管理人将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沙河路沙河小区一宗国有商住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遵市国用(2013)第108号通过淘宝网www.taobao.com)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进行网络第一次拍卖,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本次拍卖流拍。

2025年3月14日,债权人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街道办事处向管理人出具《以物抵债申请函》,申请将金路鸿公司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沙河路沙河小区一宗国有商住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遵市国用(2013)第108号)以一拍流拍价57,201,443.20元进行以物抵债,抵销长征街道办对金路鸿公司的拆迁优先债权57,201,443.20元。

债权人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街道办事处的申请,符合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第三部分“具体财产变价方案”第(一)节“网络拍卖”第8项“流拍处置”及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四部分“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及方式”第一节“拆迁优先债权”、第二节“有财产担保债权”的约定。金路鸿公司破产财产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沙河路沙河小区一宗国有商住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遵市国用(2013)第108号)以一拍流拍价57,201,443.20元以物抵债给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街道办事处,抵债后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街道办事处剩余拆迁优先债权42,040,941.06元(99242384.26-57,201,443.20转为普通债权。

破产费用

1、部分管理人报酬30万

2、其他破产费用按照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纳入后续分配。

三、共益债务

目前尚无共益债务清偿。

四、其他债权暂不具备在本次分配条件,将在具备分配条件后另行公告。

五、特别提醒。

1、职工、债权人、金路鸿公司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分配公告不符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或有其他异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

2、本次分配货币清偿的,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分配对于存在对外负债且相关执行法院已向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债权人,管理人将相关分配款项付至相关人民法院视为该债权人已获得相应分配。受领分配前,债权人对金路鸿公司负有义务的(如:开具发票提交相关拆迁安置合同原件、房产权属证明等原件),其履行完毕后管理人才对其予以分配。

3、债权人、职工应当保证其提供的银行账户真实、有效债权人提供的银行信息有变更的,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尽快提供债权人本人银行账号、开户行

4、债权人、职工若有过世的,继承人应提供死亡证明、户籍地派出所的身份关系证明,有多个继承人的,还须提交所有继承人一致确认支付的银行账号等材料。

5、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沙河路沙河小区一宗国有商住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遵市国用(2013)第108号),已按照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物抵债给拆迁优先债权债权人,该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应在接到管理人通知后及时配合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6、采用以物抵债方式分配的,由管理人向债权人发送以物抵债通知书,管理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财产交付、证照变更及权属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不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进行实物移交。债权人应按照管理人通知时间办理移交手续和权属转移手续。

7、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8、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9、未尽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以及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有关规定确定。

特此公告。

              

                     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金路鸿公司第一次分配公告.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