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告知拟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公告

关于告知拟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05-16 公 开 人:贵阳柏丝特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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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志安、贵州省科技风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吴斌、张波、李国江、杨书瀚、周富强: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黔0102清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贵阳柏丝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丝特公司”)强制清算案,并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2)黔0101强清1号《决定书》,指定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担任贵阳柏丝特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2024年1月4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102强清2号《决定书》,准许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辞去贵阳柏丝特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职务,指定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担任贵阳柏丝特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一、清算组拟以无法清算为由申请终结柏丝特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根据清算组调查,柏丝特公司2016年后就一直处于歇业、停止运营状态,也无实际经营地址。清算组接管到柏丝特公司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证照、公章、部分财务账册资料等。

根据清算组公开招聘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关于贵阳柏丝特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专项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柏丝特公司资产总额为52798265.89元,负债总额46890254.76元。清算组前往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柏丝特公司名下有土地、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清算组在接管时,并未接管到任何资产。在清算组发布债权申报期间,仅有一家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审查确认金额为4587802.78元,清算组审查认定的职工债权金额为17166.72元。柏丝特公司实际的资产总额及负债与《审计报告》反馈的数据不符。同时清算组根据接管到的资料以及《审计报告》,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柏丝特公司存在56笔应收债权(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清算组未接管到柏丝特公司相应的催收记录及合同资料;2.柏丝特公司2015年资产负债表显示,所有权权益年初为7498091.84元,年末为42487850.84元,但2016年后就没有任何资料;3.柏丝特公司2013年《固定资产盘点表》显示共有101项固定资产,《存货盘点表》显示共有133项存货,但是公司没有相应的处理记录;4.2014年,柏丝特公司同意以中精公司资产评估价4042.25万元抵扣柏丝特公司银行借款3800万后,将公司持有中精公司的51%股权转让给贵州道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将公司持有中精公司30.51%的股权转让给欧志安。因此,柏丝特公司应付中精公司3800万元,可是《审计报告》显示柏丝特公司应付中精公司28166104.98元,说明柏丝特公司偿还了中精公司部分债务,但无相应资料。清算组联系股东了解上述情况,要求提供文件资料、催收记录、处理记录、合同、财务资料等,并告知怠于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股东既无法提供资料也无法说明原因,清算组仅依据现有资料无法开展清算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鉴于柏丝特公司的重要财务、合同等资料缺失,清算组无法核实柏丝特公司的资产及负债情况,无法对柏丝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拟以无法清算为由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柏丝特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柏丝特公司在贵阳银行贵阳朝晖支行银行账户余额2,018.47元,清算组按照《清算报告》中的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二、若因柏丝特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柏丝特公司无法清算,柏丝特公司股东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4条规定:“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若因柏丝特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柏丝特公司无法清算的,柏丝特公司股东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保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清算组特附上柏丝特公司清算报告,供柏丝特公司股东查阅。

若您方对《清算报告》的内容及清算组拟以无法清算为由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柏丝特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清算组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清算组的《清算报告》以及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柏丝特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告知!

贵阳柏丝特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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