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湘0722破11号案件选定审计机构公告

(2025)湘0722破11号案件选定审计机构公告

公开时间:2025-12-18 公 开 人:常德源涛清算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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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湘0722破11号案件选定审计机构公告

 

汉寿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汉寿县恒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恒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债权人申请,拟对恒发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现将选取审计机构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审计对象与范围

(一)审计对象

汉寿县恒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恒发公司”)。

(二)审计范围

对恒发公司自2018年7月3日成立以来至审计工作实际开展之日的全部财务账目进行全面审计,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公司成立至今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2.应收款项清收相关财务记录及资金回笼情况;

3.债务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员是否存在非法侵占、挪用、转移、隐匿公司财产的财务关联痕迹;

4.截至破产清算受理相关基准日的财务状况及资产盘点核实情况。

(三)报告要求

全面、客观、公正地完成对恒发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精准厘清公司资产负债情况、防范财务风险,为顺利推进破产清算工作、公平清偿债务提供专业依据和操作支持。

(四)报告出具期间

中选审计机构应自正式接受委托、完成必要审计资料收集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审计报告初稿;管理人及法院对初稿提出审核意见后,审计机构应在15个自然日内完成修改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含专项审计报告,如有),正式报告需同步报送管理人及汉寿县人民法院。因审计事项复杂需延长时限的,审计机构须提前5个自然日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及预计完成时间,经管理人审核并报法院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长原则上不超过30个自然日,且累计延期次数不得超过1次。

二、报名时间及方式

1.报名时间:2025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28日下午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报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皂果路1238号西湖新时代1栋701室,联系人:覃海霞,联系电话:18216100005

3.参选文件提交:

电子版:申报材料PDF版以“恒发公司审计+机构名称”方式命名,发送至电子邮箱(251741298@qq.com);

纸质版:参选文件需密封装订(密封件封口处加盖机构公章),封面注明“恒发公司破产清算审计机构参选”“机构名称”“联系人及电话”,递交至上述报名地址。

三、参选机构报名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参选机构及服务人员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证,持有合法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具备破产清算相关审计资质;

(三)参选机构已入围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2025年度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注册地址或主要办公地点位于常德市辖区范围内;

(四)参选机构及服务人员近三年内无行业违法违规操作行为、无行业处分、惩戒等不良记录,且不存在以下利益冲突情形:

(1)与恒发公司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恒发公司提供相对固定的审计等中介服务;

(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是恒发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担任恒发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4)可能影响中介机构公正履行审计职责的其他情形;

拟派审计团队中注册会计师不少于3人,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且相关人员近三年内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选聘程序

(一)资格初审:管理人将对报名机构提交的资格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核实参选机构是否满足本公告规定的报名条件,资质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完整合规。

(二)评审:管理人将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管理人代表、法律专业人士、财务审计行业专家等组成(共 5-7 人),对通过初审的参选机构提交的参选文件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因素及权重如下:机构资质与行业信誉(20%)、团队专业配置与破产清算审计经验(30%)、审计效率承诺(15%)、收费合理性(35%)。评审采用百分制打分。

(三)结果确定与通知

(1)评审小组根据综合评审结果,结合本项目实际需求,确定中选机构及备选机构。若通过初审的参选机构不少于两家,按评审得分排名确定第一名为首选机构,第二名为备选机构;若仅有一家符合条件机构通过初审,则直接指定该机构为中选机构,并在《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2025年度对外委托鉴定专业机构名册》中确定备选机构;若无符合条件的机构通过初审,将在《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2025年度对外委托鉴定专业机构名册》中随机指定中选机构。

(2)最终选聘结果将书面通知中选机构及备选机构,并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告。未中选者不再另行通知。

(3)《审计报告》有效期届满后,因案件需要补充审计的,不再额外收取审计费用;审计工作中所需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文印费等各项相关费用由审计机构自行承担;审计机构应当垫资进场开展工作,应收取的审计费用,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实施破产财产分配前,从管理人设立的专用账户中优先支付。

 

汉寿县恒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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