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新01破169号--新疆国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裁定书

(2025)新01破169号--新疆国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6-04-09 公 开 人:新疆国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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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破169号

2025年9月29日,本院根据债权人张永杰的申请,裁定受理新疆国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0月27日指定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为新疆国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破产程序中的具体工作。

本院查明:截至2026年2月10日,管理人共受理了申报的22笔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为701,818,523.79元。经审查管理人认可12笔债权,确认债权总额为255,172,267.56元。其中普通债权金额为250,524,316.82元,劣后债权金额为4,647,950.74元。管理人将债权申报及审查,通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向债务人、各债权人进行了报告。在报告后的十五日内债务人、债权人未提出异议或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管理人申请将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无异议债权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各债权人对以上债权均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新疆国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详见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化 豫

审判员 张 昊

审判员 马 恒 雯


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琦

书记员 王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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