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天雅美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破产财产分配的公示

贵州天天雅美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破产财产分配的公示

公开时间:2024-12-26 公 开 人:贵州天天雅美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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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天天雅美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破产财产分配的公示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9日作出(2024)黔 01破申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贵州天天雅美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4)黔01破28号《决定书》,指定贵州普诚舜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贵州丰玺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贵州天天雅美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2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1破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贵州天天雅美商贸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下称《分配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管理人拟开始执行《分配方案》。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根据债权申报、审查、管理人会议核查并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参与本次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共3户,总金额275,531.00元,为普通债权和劣后债权。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管理人通过执行财产调查、管理、变价等事务,取得贵州天天雅美商贸有限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630.53元,其中:

1.银行存款630.53元;

2.该公司应收股东未缴注册资本190万元,因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追收议案,实际追收财产价值为0元;

3.该公司注册商标“赫芭”(注册号19912362),因债权人均不接受公司出价1200元,亦不愿意垫付费用进行评估拍卖,不接受以物抵债,故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贵州天天雅美商贸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视为该注册商标不具有市场价值无法变现。

三、第一次分配中各顺序清偿的分配数额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的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优先清偿,本案破产费用如下:

1、破产案件受理费25.00元;

2、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662.00元,具体为:(1)刻章费用100.00元;(2)文印费250.00元;(3)交通费312.00元。

贵州天天雅美商贸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上述破产费用,本次可供普通债权分配的财产为0元。

四、追加分配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有依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或发现债务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管理人按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如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贵州天天雅美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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