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补充申报通知

桂林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补充申报通知

公开时间:2025-05-28 公 开 人: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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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补充申报通知

 

桂林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灵川法院”)于2025年3月24日作出(2025)桂032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广西昶冠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桂林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欣公司”或“债务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3月26日作出(2025)桂0323破2号决定书,指定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担任桂林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5年3月26日,灵川法院发布(2025)桂0323破2号公告,公告载明富欣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6月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现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灵川法院(2025)桂0323破2号公告,就补充申报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债权补充申报主体

本次补充申报,仅适用于未向管理人申报过债权的债权人。不包括在2025年6月3日前已申报的债权人进行的重复申报。已申报的债权人仍有遗漏申报的债权,适用本通知。

二、债权补充申报时间、地点

需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申报人,自2025年6月4日起,应于工作日9:00-12:00、15:00-17:30前往管理人办公室现场进行补充申报债权,依照管理人提供的债权申报材料与债权申报指引进行债权申报(详见此前管理人发布的《桂林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通知》)。

管理人办公室地址: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3号三星大厦二单元12层、13层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078355350、0773-5823219

三、补充申报费用

逾期申报债权的债权申报人,应当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相关费用,费用标准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按以下标准收取:

1. 申报债权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按200元/件计收;

2. 申报债权金额超过5万元的: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收。

四、管理人提示

1. 债权人如提供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以及对重要事实拒绝陈述或作虚假陈述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管理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 债权人应按本债权申报通知的要求现场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出示对应的原件供管理人核对。债权人以口头、电话、邮寄等方式申报债权的均视为无效申报。债权人根据需要自行留存申报资料副本,提交管理人的申报资料管理人不再退还。

3.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获得富欣公司或其他连带债务人清偿的,或者在申报后获得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的,应及时告知管理人,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本提示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桂林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桂林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申报表

附件2.债权形成情况说明书

附件3.债权证明材料清单

附件4.债权人信息确认书

附件5.授权委托书(模板)

附件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模板)

以上附件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债权申报通知等可以在“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点击“申报资料”下载

附件

桂林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补充申报通知20250528.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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