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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6-06-25 公 开 人:江门市东汇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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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6-08-28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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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2025)粤 0703 破 17 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的申请,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作出( 2025)粤 0703 破申 1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门市东汇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6 年 6 月 23 日,本院经摇珠指定江门市信城众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江门市东汇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江门市东汇纸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即 2026 年 7 月 26 日前)向江门市东汇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 154 号自编 1 号楼第三层 1313 室江门市信城众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邮政编码:529000;联系人:何健萍;联系电话:1892308140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门市东汇纸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门市东汇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 年 8 月 28 日上午9 时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江门市东汇纸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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