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安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公告

莆田市安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公告

公开时间:2024-04-03 公 开 人:莆田市安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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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4-04-22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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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安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4)福大律破管3之一

 

2024年3月5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王冬生的申请,作出(2024)闽03破申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王冬生对被申请人莆田市安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裁定本案由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经过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选定,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2日作出(2024)闽0302破7号决定书,指定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担任莆田市安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原定于2024年4月13日上午10时30分通过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辅助系统(电脑端登陆网址:https://pt.courtpcw.com或移动端微信小程序“莆田破产案件辅助系统”)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线下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将在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三楼312第三审判庭(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肖厝路366号)进行。因本案债务人财产情况较为复杂,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认为,为平等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同意延期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定于2024422下午15时通过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辅助系统(电脑端登陆网址:https://pt.courtpcw.com 或移动端微信小程序“莆田破产案件辅助系统”)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线下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将在本院三楼 312 第三审判庭(地址: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肖厝路 366 号)进行。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上述材料应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书面提交管理人核实确认。

特此公告

 

  

莆田市安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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