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顺】宣告破产和程序终结裁定

【宇顺】宣告破产和程序终结裁定

公开时间:2025-05-19 公 开 人:长沙宇顺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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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82破9之二

 

申请人:长沙宇顺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谢丽彬,长沙宇顺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25年5月6日,长沙宇顺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其调查发现长沙宇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顺公司”)债务人无财产名下无动产、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对外债权。因宇顺公司注册资本未实缴,可向宇顺公司股东提起追缴注册资本之诉,但无债权人愿意垫付该费用。另预期发生的破产费用为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的案件诉讼费及管理人报酬,故根据现有财产状况,宇顺公司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宣告宇顺公司破产,并终结宇顺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债务人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宇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宇顺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亦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如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债务人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可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长沙宇顺物流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长沙宇顺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鸿

      

二〇二十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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