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微影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方案(补充)

苏州微影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方案(补充)

公开时间:2024-11-12 公 开 人:苏州微影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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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微影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方案补充

苏州微影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2023年11月22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505破申9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刘旺阳提出的对苏州微影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影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3)苏0505破申90号决定书,指定江苏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微影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4223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苏州微影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24年37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505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微影公司破产

2024年815日,管理人制定《〈苏州微影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方案20240815》并向全体债权人送达并公示。公示期满后,管理人依法将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256,664.70元分配给本案的16名职工(其中职工江俊龙的分配款8,913.98元因其债权存在争议而予以提存)。

鉴于广东兴达鸿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享有留置权的机器设备已变价成交,现管理人对2024年815日公示、送达的本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方案内容作出补充,具体如下:

一、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2024年10月24日,微影公司名下的滞留在兴达公司处的CDI-6XT-BR single Unit+高速移载机A730-III(左进右出版)激光直接成像曝光设备一套(含收放板机器一套),经过五次拍卖最终成交完成,成交价格为120,607.70元。

综上,本次微影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合计为人民币120,607.70元。

、参与本次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2024622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505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兴达公司享有普通债权448,387.73元。

2024年7月9日,兴达公司向管理人书面主张其对微影公司滞留的机器设备享有留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第四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兴达公司对于机器设备享有留置权,并对留置机器设备的变现、折价价值在448,387.73元范围内优先受偿。2024年7月10日,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示了《设备留置公告》,对上述事实情况予以公示。

综上,本次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总额为448,387.73元。

三、本次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一)本次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顺序受偿。

(二)本次破产费用的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本次分配的管理人报酬金额为2,412.15元(本次破产财产总额120,607.70元*2%=2,412.15此外,该设备处置时,由江苏拓普森房地产资产评估规划测绘有限公司进行的评估费用共计2,000元。

综上本次债务人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为118,195.55元,计算方式:本次可供分配破产财产总额120,607.70元-管理人报酬2,412.15-评估费用2,000元=116,195.55元。

本次破产债权的分配顺序、比例和数额

鉴于广东兴达鸿业电子有限公司对机器设备享有在其债权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应清偿金额为448,387.73元,可供分配的财产金额为116,195.55元,分配比例为25.914%。

、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本次分配采用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若是债权人变更账户的,应自本方案公示期届满前书面通知管理人。

(二)本案后续收入财产的分配:若本案后续有其他可供分配的财产,待该部分财产确认处置完毕后,再根据本案分配方案的规定分配给债权人;同时如果发生债权人未受领、预留分配款无需支付或新发现破产财产等,如进行再次分配或多次分配的,除按实支付破产费用外(其中新增的破产财产对应的管理人报酬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标准上限确定),由管理人按照本案先前确定的破产债权分配原则和方式直接依法分配,不再重新表决。

(三)分配提存:破产财产分配时,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两个月不提供或提供错误的账户信息均视为不受领,不受领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相应的分配金额提存纳入下一期可分配资产向全体债权人分配清偿。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理分配的,则提存相应分配额纳入下一期可分配资产向全体债权人分配清偿。如果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追加分配。

、其他事项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如发现应当追回的财产或可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可以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如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则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或基金。

2. 本案目前仅发现兴达公司对上述机器处置款享有担保权,如后续发现其他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其债权经虎丘区人民法院裁定无异议后,管理人将依照本补充方案实施分配。

3. 若本实施方案中有技术性计算失误或者笔误等非实体性法律错误,授权管理人径行调整。

4. 本实施方案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网址:http://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公示日,如有异议应当于公示期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管理人将于公示结束后提请法院裁定确认分配方案及本实施方案

 

苏州微影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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