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限期移交巨松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公告(限期移交巨松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公开时间:2021-10-29 公 开 人:东莞市巨松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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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巨松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巨松家具有限公司股东徐峰徐荆露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83日,依法裁定受理了东莞市巨松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担任巨松公司管理人。

人民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管理人应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等职责。管理人已于2021年1013日向巨松公司及其股东徐峰、徐荆露发送了限期移交巨松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通知书,发送给股东徐峰、徐荆露的通知书均已签收,但发送给巨松公司的通知书因无法送达已被退回,截止至本公告发布之日,除巨松公司及其股东徐峰委托代理人向管理人移交了部分巨松公司的营业证照、印章等资料外,管理人尚未接管到巨松公司财产、账簿、文书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鉴于上述情况,现管理人告如下:

巨松公司及其股东徐峰、徐荆露应于2021年116日前向管理人其所保管的上述巨松公司的所有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否则,巨松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配合清算务人将承担不履行配合破产清算工作义务,导致巨松公司无法清算的法律责任。

此通知

 

东莞市巨松家具有限公司

2021年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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