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0492破申1号 裁定书

(2025)苏0492破申1号 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2-05 公 开 人:常州巽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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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92破申1号

申请人:江苏浩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73778324L,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创意产业基地C楼1101-1106号。

法定代表人:王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艳青,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佳,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

所律师。被申请人:常州巽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27BG7X54,住所地常州市经济开发区劳动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章晓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勇,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江苏浩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森设计)申请,本院执行局于2025年1月2日决定将常州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巽丰置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5年1月10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浩森设计申请巽丰置业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本院审查。2025年1月10日,本院对巽丰置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巽丰置业在异议期内向本院提出了异议。2025年1月24日,本院组织申请人浩森设计与被申请人巽丰置业进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巽丰置业向本院提出异议称,一、巽丰置业资产大于负债,具有清偿债权的能力,不符合破产清算受理条件。(一)巽丰置业资产大于负债。1.巽丰置业账面资产大于负债,根据巽丰置业202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丰置业资产总计超8.5亿元,负债合计5.93亿元,公司账面资产大于负债。此外,根据巽丰置业截止2024年12月31日的债务明细表,其负债主要包括购房款约3000万、工程款约4500万、第三方借款约5.1亿、劳务派遣费约534万、税款约213万。其中最大一笔为江苏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曾用名: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润元小贷”)对巽丰置业的借款,本金为2.2亿元,巽丰置业以其名下土地使用权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润元小贷同巽丰置业股东江苏新扬子商贸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4%)均为江苏扬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控的子公司,由此丰业与最大债权人润元小贷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巽丰置业实际对外负债有限。2.公司实际资产大于负债。巽丰置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在建工程及应收账款,根据(江苏)度(2024)司(估)字第003号土地估价报告,“云苑”项目土地用权资产价值达5.54亿元;根据常度不动产司估字(2024)第02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云澜苑”项目在建工程资产价值为1.04亿元。巽丰置业的土地及在建工程资产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后的价值合计为6.5亿元,公司实际资产亦大于负债。3.公司预期资产大于预期负债。“云澜苑”项目在建未售房产货值约为 2.3亿元,尚未开建的房产货值约9.9亿元,全部建成后预计总销售收入为12.22亿元。项目开发成本合计为9.69亿元,已支付6.87亿元,后续开发建设还需投入资金约2.82亿元,预期利润为2.53亿元。公司预期资产大于预期负债。(二)巽丰置业具有清偿债权的能力。1.巽丰置业仍在正常存续经营,虽受市场等因素影响,房产销售去化速度减缓致部分负债短期未偿,“云澜苑”项目暂时停工,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职工始终坚守岗位,巽丰置业仍在正常存续经营。2.公司现有资产可以清偿破产申请人的债权。丰置业目前在建住宅中有 212套未售房产,货值约为2.3亿元。而浩森设计对巽丰置业的债权总金额仅197万元,远低于前述房户货值。前述房产销售处置后,可以足额清偿浩森设计债权。因抵押权人查封资产,致使暂无法销售,巽丰置业正在与抵押权人沟通协商债权清偿方案,争取尽早启动销售。3.公司资产负债水平处于合理范围。房地产开发行业资金密集,负债率普遍较高。根据住建部、央行规定的“三条红线”标准,巽丰置业剔除预收款后的资产负债率为66.21%,低于70%;净负债率为-0.18%,远低于100%;“现金短债比”小于1,均未达红线标准,负债水平合理。巽丰置业资产负债处于合理范围,高于行业监管标准。4.以存在执行终结案件认定巽丰置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据不充分。一方面,破产申请人提出巽丰置业被执行案件标的额超过2亿元,而巽丰置业名下土地、在建工程的资产评估价值达6.58亿元,远大于执行案件标的金额,且已有执行案件正在就前述资产进行执行拍卖,目前仅一拍结束,拍卖流程并未完成。另一方面,多地法院的多份生效判例也明确存在执行终结案件不足以

认定企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2024)皖1622破申76号民事裁定书、(2024)鄂0112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2023)鄂0111破申19号民事裁定书。因此,尽管丰业确实存在部分执行案件已终结执行,但是并不应当由此即认定巽丰置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二、破产清算不利于解决债权清偿与业主交房的实际问题,不符合“保交楼、稳民生”及“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要求。巽丰置业所开发的房产项目尚未完工,若进入破产清算,企业资产将通过破产财产变价程序简单处置,一方面以在建工程拍卖,资产价值将大为折损,严重降低各类型债权的清偿率;另一方面工程以现状处置企业不能向购房业主交付房产,无法维护购房户的基本生存利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三、巽丰置业及各股东正努力开展自救,积极与潜在投资人沟通对接。预计近期可以寻找到意向合作方共同开发项目,在现有条件基础上,进一步加快清偿各类债权,完成项目后续开发建设。巽丰置业治理结构完备、运作正常,具备与主要债权人、投资人等进行自主谈判等重整能力,且资产大于负债,继续开发建设存在预期收益,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综上,浩森设计的破产清算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不受理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巽丰置业成立于2021年11月1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股东为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兆财有限公司、江苏新扬子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7860万元人民币,其中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1%、认缴出资额为14208.6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兆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5%、认缴出资额为9751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江苏新扬子商贸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4%、认缴出资额为3900.4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丰置业注册登记地址为常州市经济开发区劳动东路12号、登记机关为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本院执行局统计全省关联案件,目前以巽丰置业作为被告的诉讼、执行未决案件总标的约3.09亿元,分别涉及江苏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约2.5亿元、安徽云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约288万元、魏绪胜约5129万元、江苏美向标识标牌有限公司约9万元、常州快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约33万元江苏浩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约149万元等。另外,根据丰置业提供的债务明细表(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丰置业应付第三方借款小计5.1亿余元、应付施工、设计工程款小计4593万余元、应付保证金小计59万余元、应付营销费用小计118万余元等,总应付款合计5.93亿余元。目前,巽丰置业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冻结,巽丰置业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向江苏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进行抵押并被本院采取查封措施。巽丰置业开发的“云澜苑”已停工至今,其中15幢、16幢、17幢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备案销售了 47 套,15 幢、16 幢、17幢施工进度为尚未封顶据巽丰置业法定代表人陈述15幢、16幢、17幢的预售许可证现已被采取临时性监管措施,“云澜苑”项目的农民工、购房业主多人多次向常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常州市人民政府集体信访,根据常州市信访局《关于交办半岛观澜(云澜苑)系列纠纷信访事项的函》显示“自项目停工以来,涉半岛观澜群体频繁来市集访维权,购房户对停工、退房、停贷等问题反映强烈,项目负责人、农民工要求尽快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

另查明,2024年1月15日,本院就浩森设计起诉丰置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4)苏0492民初280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常州巽丰置业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江苏浩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价款1955945.4元,该款由被告常州巽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24年4月30日前支付955945.4元。二、如被告常州巽丰置业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被告常州巽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16207元,原告江苏浩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可就被告常州巽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全部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告江苏浩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0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6207元,由原告江苏浩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后巽丰置业未按约履行,浩森设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4)苏0492执739号,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浩森设计受偿了465000元,因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作出了(2024)苏0492执739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2月2日,江苏省江阴市公证处就江苏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巽丰置业等人借贷纠纷作出(2024)苏澄证字第739号执行证书,公证的执行标的为贷款本金余额22000万元、利息1019万元、罚息492941.68元、违约金440万元;自2023年6月17日起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按贷款本金余额220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2.5%计算的逾期利息等。后江苏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持公证证书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4)苏04执148号,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执行案件指定本院

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4)苏0492执920号,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巽丰置业名下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进行了司法评估,评估价格分别为55981.19万元、10707.39万元,本院对巽丰置业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进行了司法拍卖,经一拍流拍,流拍时间为2024年12月29日、流拍价为466830万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巽丰置业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破产债务人的主体资格。浩森设计对巽丰置业享有未清偿的债权,其具备破产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巽丰置业的注册登记地位于常州市经济开发区劳动东路12号,登记机关为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审查,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千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浩森设计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对被申请人巽丰置业享有到期债权且经本院执行未获全部清偿,故巽丰置业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同时,巽丰置业名下账户、国有土地使用权

等资产均已被查封,巽丰置业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等核心资产经法院另案执行程序第一次拍卖未能变现,且巽丰置业开发的“云澜苑”项目停工至今、领取的预售许可证已被采取临时性监管措施,导致购房业主、农民工等多人多次集体信访,符合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综上,巽丰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应当进行破产清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江苏浩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常州巽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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