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幸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未实际接管车辆免责声明

汕头市幸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未实际接管车辆免责声明

公开时间:2024-10-29 公 开 人:汕头市幸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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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幸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实际接管车辆免责声明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5日作出(2024)粤05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宋冬梅对汕头市幸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苏州幸福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幸星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8月13日作出(2024)粤05破1号《决定书》,指定国信信扬(汕头)律师事务所担任幸星公司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

管理人经调查,发现幸星公司名下登记有两辆车辆,分别为EE7P69丰田牌小型轿车1辆、苏E27XZ2高尔夫小型轿车1辆以上车辆依法属于幸星公司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负有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职责。但截至本声明发出之日,两车辆均下落不明,管理人未能联系到车辆实际占有人,无法完成车辆实际接管工作。

现管理人郑重声明如下:

1、请上述车辆的实际占有人于本次声明作出之日起7日内向管理人取得联系并移交上述车辆。如贵方与幸星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可通过债权申报的方式向管理人主张,管理人将依法审核确认

2、由于上述车辆管理人未能实际接管,故管理人实际接管之日前由该车辆引起的违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以及因接管之日前发生的原因和事实引起该车辆的违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等一切风险均与幸星公司及管理人无关,由此引起的赔偿责任等相关责任依法不属于破产债权。如若有异议,请于声明发布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管理人提出。

3、管理人保留追究相关车辆实际占有人法律责任的权利。如因上述车辆实际占有人拒不移交车辆,管理人将在案件终结后对幸星公司进行注销,因公司注销对车辆权属产生的一切消极影响,管理人概不承担

特此声明。

 

 

 

汕头市幸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0月29日

 

 

附:

1、2024)粤05破1号《民事裁定书》;

2、2024)粤05破1号《决定书》。


附件

汕头市幸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未实际接管车辆免责声明.pdf 下载
(2024)粤05破1号决定书.pdf 下载
(2024)粤05破1号裁定书(1).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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