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一债会通知

债权申报、一债会通知

公开时间:2024-05-09 公 开 人:扬中首创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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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4-06-20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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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首创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债权申报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扬中市人民法院根据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416裁定受理扬中首创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于2024419日指定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担任扬中首创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并指定林杰为管理人负责人,案号为(2024)苏118216号。

扬中首创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61117:00前,向管理人 (通信地址: 江苏省镇江市正东路39号东大院1号楼一楼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12000;联系人: 薛辰;联系电话: 18052837115) 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明材料(列明详细计算依据)。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定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费用标准参照人民法院涉财产民事案件诉讼费缴纳规定)。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扬中首创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扬中首创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扬中首创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扬中首创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向管理人提交你们掌握的关于扬中首创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账册、合同等所有资料。若怠于履行上述义务,致使无法完整清算的,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你们对扬中首创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扬中首创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定于2024620日以书面形式召开,如时间及方式有变化,管理人将在债权人会议前通知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本次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扬中首创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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