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第斯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贵州安第斯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公开时间:2小时前 公 开 人:贵州安第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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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安第斯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贵州安第斯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2026年1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阳中院”)根据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山湖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贵州安第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第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3月16日指定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担任贵州安第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安第斯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在贵阳中院小二十一法庭召开,债权人、管理人参加会议。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作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财产状况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贵州安第斯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召开方案》《贵州安第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财产管理方案》《贵州安第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贵州安第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贵州安第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债权人垫付破产费用追缴股东出资的议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报酬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并通过现场解答的方式回答债权人提出的问题。经法院当庭决定,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时间延长至召开债权人会议后5个工作日,现表决期限届满。经债权人会议表决,达成如下决议:

1.通过《贵州安第斯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召开方案》;

2.通过《贵州安第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财产管理方案》;

3.通过《贵州安第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4.通过《贵州安第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同时,因管理人未接管到安第斯公司任何财产,针对《贵州安第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债权人垫付破产费用追缴股东出资的议案》,经法院当庭决定,该议案待管理人调取安第斯公司股东/历史股东/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资产情况后,再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本次暂不表决。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本债权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下一步工作中,管理人将在贵阳中院的指导、监督下,在债权人的监督和配合下,本着对全体债权人、债务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高度负责的精神,继续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在有债权人愿意垫付破产费用的基础上,及时开展对相关未缴出资股东的追缴工作,最大程度保护全体债权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决议。

贵州安第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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