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龙致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移交财务账册等资料的公告

连云港龙致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移交财务账册等资料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05-18 公 开 人:连云港龙致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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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龙致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024年3月8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根据胡小军的申请,裁定受理连云港龙致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致锦劳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4)070713,并于2024年58日指定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担任龙致锦劳务公司管理人。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管理人需对龙致锦劳务公司进行全面接管。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贵司主动向管理人交付龙致锦劳务公司的如下财产、资料:

(一)龙致锦劳务公司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二)龙致锦劳务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三)龙致锦劳务公司历年财务报表、财务账簿、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

(四)龙致锦劳务公司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五)有关龙致锦劳务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六)龙致锦劳务公司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明细及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龙致锦劳务公司的债权清册与债务清册;

()龙致锦劳务公司的其他重要资料

二、请立即停止龙致锦劳务公司的经营行为并停止清偿龙致锦劳务公司的债务。

三、请立即终止公司全体职工的劳动合同。

四、请立即配合管理人的接管工作,办理移交手续,如实回答管理人的询问。

如贵方不配合履行上述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9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贵方将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请你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2024年63日之前)向管理人全面移交龙致锦劳务公司的公司财务账册、账本、报表、债权清册、债务清册、合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等其他财产或资料,配合完成移交接管工作,并如实回答管理人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如拒不移交或移交的材料不真实,管理人将申请人民法院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连云港龙致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5月18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号振兴时代广场A座15层,吴子昂律师,联系电话15061306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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