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承担义务通知书

债务人承担义务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5-07-03 公 开 人:长宁县家无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浏览次数:544次
  • 打印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5)川15破1号

长宁县家无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5年5月6日根据于德生的申请裁定受理长宁县家无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6月16日指定四川华源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担任该案的破产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或终止)之日你方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侍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送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7月23日上午9点30分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债务人承担义务通知书.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