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裁定

受理裁定

公开时间:2024-08-13 公 开 人:新野县惠丰棉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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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 13 破申 43 号 申请人: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 南 省 新 野 县 人 民 路 北 段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11300MA47DQ3440。 法定代表人:张旭。 被申请人:新野县惠丰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溧河铺镇王 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747428144C。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任执行董事。 经申请人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新野县 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6 月 10 日作出(2022)豫 1329 执 1351 号破 产审查决定书,决定将新野县惠丰棉业有限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 产审查。 本院查明:新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野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野县惠丰棉业有限公司等 - 1 -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新野县惠丰棉业有限 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经申请人申请,将该公司移送我院进行破产审查。 新野县惠丰棉业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11 月 20 日,注册 资本为 800 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 为王晓峰。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等。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查询,截至 2023 年 5 月 23 日,以新野县 惠丰棉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 1 件,申请执行标的金额 为 1000 余万元,执行到位金额 0 元。被执行人经营状况:已停 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被 申请人新野县惠丰棉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 文书确认,申请人主体适格。被申请人新野县惠丰棉业有限公司 经过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 破产受理条件。新野县人民法院经申请人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被申请人新野县惠丰棉业有限公司移送破 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 - 2 -- 3 - 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对新野县 惠丰棉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任 万 富 宋 池 涛 冯 兴 民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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