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苏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民事裁定书

大唐苏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5-23 公 开 人:大唐苏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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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3破申181号

 

 

 

申请人:赵萍萍,女,1989  3  1 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

被申请人:苏州大唐苏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 719  1 号,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320583MA2628JG00。

法定代表人:马庆亮。

本院在执行赵萍萍与苏州大唐苏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 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萍萍以苏州大唐 苏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 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请求本院执行局将 苏州大唐苏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执行 局遂决定将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编立( 2025)苏 0583   181 号案件立案审查。

本院查明: 苏州大唐苏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 2021  5  18 日在昆山市行政审批局登记成立,其性质为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万元。现登记法定代表人为 马庆亮。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住房租赁(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赵萍萍与苏州大唐苏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合同  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4)苏 0583 民初 14415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苏州大唐苏城房地产经  纪有限公司未履行债务,权利人赵萍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  行,执行标的:40000 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 2025)  0583  2085 号。该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苏州大唐苏城房  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苏州范围内未见有不动产、车辆登记, 无银行存款,亦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苏州大唐苏城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债务尚  未履行, 因苏州大唐苏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债  务,赵萍萍遂向本院申请将苏州大唐苏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  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 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偿还 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 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 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


人之一同意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 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具体到本案中,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申请后,有权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其次,苏州大唐苏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属 于破产主体适格,其住所地在昆山市,本院具有管辖权;再 次,从苏州大唐苏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债务来看,其有执 行案件未履行,经执行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履行债务,属于明 显缺乏清偿能力。综上,本院认定苏州大唐苏城房地产经纪 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 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 定如下:

受理赵萍萍对苏州大唐苏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破 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 日起生效。

 

 

 

 

       苏军伟

 

 

 

二五年五月二十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件

2025破申181号 受理裁定书 (本院执转破 简易) 大唐苏城(已签章版)(1).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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