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限期移交东莞市高诚陶瓷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公告(限期移交东莞市高诚陶瓷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公开时间:2025-01-16 公 开 人:东莞市高诚陶瓷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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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高诚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高诚陶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股东上海诚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诚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11月27日,依法裁定受理了东莞市高诚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刘秀英律师担任高诚公司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应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等职责。管理人已于2024年12月19日、2024年12月26日分别向高诚公司、高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股东上海诚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诚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发送了限期移交高诚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通知书。发送给高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旭、上海诚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的通知书已被签收,但发送给上海诚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因无法送达已被退回。截止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东莞市高诚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旭、股东上海诚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诚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均未向管理人移交高诚公司的财产、印章(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等)、账簿(审计报告、财务账册、记账凭证等)、营业证照(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文书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鉴于上述情况,现管理人公告如下:

东莞市高诚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旭、股东上海诚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诚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应于2025年1月23日前向管理人移交其所保管的上述高诚公司的所有财产、印章、账簿、营业证照、文书等资料否则,高诚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配合清算义务人将承担不履行配合破产清算工作义务,导致高诚公司无法清算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东莞市高诚陶瓷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月16日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秀英律师、胡睿律师助理;

联系电话:13712592779、13925546629;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会展北路东莞会展国际大酒店三、四楼,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


附件

通知书(债务人清算义务).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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