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告知债务人义务的通知

关于告知债务人义务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5-03-06 公 开 人:深圳市深隆行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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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隆行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告知债务人义务的通知

深隆行管发第003

深圳市深隆行实业有限公司、

及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有关单位、个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深圳市深隆行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深隆行)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担任深隆行管理人(下称管理人),案号(2025)粤03111号。

依据破产相关规定,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应当向管理人移交的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一)债务人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四)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五)有关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材料;(六)债务人的其它重要资料。

3、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移交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据、线索,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4、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5、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6、债务人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债务人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因个别清偿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促进破产清算程序有效依法进行,管理人特通知贵方审慎对待,尽快联系管理人并依法移交有关资料及物品,如实回答管理人的询问,配合管理人工作。

特此通知。

深圳市深隆行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附件:债务人通知书

 

 

 

管理人联系人:张弛律师(经办人),19328704576

刘宇辰实习律师(经办人),17841127716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4026号田面城市大厦24楼星辰所

附件

深隆行C06- 通知书(债务人).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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