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05破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霈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5)豫05破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霈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公开时间:2025-05-23 公 开 人: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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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 05 破 9 号

申请人:曹都,男,1987 年 9 月 26 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巴林路东粮食供应站楼 5 单元 202室。

被申请人:河南霈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街道红旗大厦三单元 902 室。

法定代表人:胡霈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经申请人曹都申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503 执 1487 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河南霈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 2025 年 2 月 20 日裁定受理曹都对河南霈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本院查明:河南霈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4 月20 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300 万元,法定代表人胡霈秋,股东为胡霈秋、王志勇。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与河南霈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联系,均无法联系到人,未能接管公司公章、执照及账册资料等。管理人调取了该公司对公账户及银行交易流水,自开户之日至 2025 年 4 月 24 日期间,对公账户交易流水 501 笔,其中转给胡霈秋个人 46 笔共131516.66 元,胡霈秋个人转给公司 41 笔共 95518.77 元,因无法联系到股东胡霈秋本人,无法确认上述款项用途及存在差额的原因。2025 年 5 月 14 日召开了河南霈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作了阶段性工作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对债权初步审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听取债权人意见,除社保债权外的其他债权人对该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存疑,不同意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河南霈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未能联系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无法掌握经营资料、财务资料等,对公司成立以来的经营状况无从知晓,也无法作出完整、客观的评价。管理人经多方调查,未发现公司名下有可供清偿财产,对公司与股东胡霈秋之间的 40 余笔转账存疑,无法知晓上述转账的实际用途,且公司注册资产总额与债务之间存在较大差距,该公司存在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可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曹都对河南霈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敏

审判员 宁小昆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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